搜索
写经验 领红包
 > 财经

档案法信息化要求(什么是档案法制工作)

大家好,今天兑观科技小编又为大家分享档案管理干货了,本篇分享主要内容为——档案信息化、法制化与档案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关系研究(一)

一、概念与定义

1.1 法治化

“所谓法治化是指中央与地方的职权由法律规定,职权之间的纷争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督遵循法定渠道。”[1]法治强调治国的主体是法律,任何人都在法律之下,应当遵守法律。法治与法制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1.1 法治

是讲法律已经成为社会制度当中的重要部分,起着约束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的管理作用,而人们也已习惯并自愿接受这种由法律来约束管理的状态。强调的是依法治理,重在用法而“治”。

1.1.2 法制

是说建立完整而齐备的法制规范体系,健全合理规范的法律运行机制和与之相关联的社会保障制度。强调的是有法可依,重在建章立“制”;从法治与法制的关系看,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法“依法治档”分为狭义与广义。

1.3.1 狭义的依法治档

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在法律规定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对国家和社会各项档案事务实施管理,并对自身做出的档案行政行为后果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活动,即档案依法行政;、

1.3.2 广义的依法治档

以档案法律体系所提供的规范为依据,科学地管理档案事务,合理地调整档案社会关系,推动档案事业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本文所述的“依法治档”是指这一广义层面的理解。

1.4 档案信息化

档案信息化与信息化相同,也是一个不断迭代渐进的概念。21 世纪初,档案信息化是指“通过计算机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使档案管理真正实现现代化、档案信息资源网络化,并以此促进档案工作的变革和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更好地为工作和生活服务。”、现在是指“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和组织下,以档案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以信息人才为依托,以法规、制度、标准为保障,全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改革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有效提高档案信息资源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服务水平,加速档案管理现代化的过程。”

二、 新《档案法》规制下的档案信息化

法治化是档案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与保障,信息化是档案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途径与方法。新《档案法》的颁布,进一步夯实档案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基础,档案信息化专章的设置,使档案信息化工作有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档案信息化从此有法可依。档案信息化从此进入法制时代。随着新《档案法》开始实施,档案信息化也从有法可依的法 制阶段,进入到有法必依,依法规制的法治新阶段。

2.1 新《档案法》档案信息化专章概览

新《档案法》新增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一章 7 条,是新 《档案法》 最大的亮点之一。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我国对档案工作的信息化水平要求越来越高,新《档案法》在总则的第一条就增加了“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的表述、,还专门针对电子档案增设了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新《档案法》对档案信息化工作之重视,亦是正面回应了时代的发展需求与人民工作生活的需要。完善和健全了《档案法》的制度设计、。从整体上,新《档案法》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定了不同主体、客体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中的职责与义务,角色和责任。

2.1.1 不同主体、客体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中的职责与义务从不同主体、客体在档案信息化建设职责与义务的分 层看,由 高 到 低 ,新《档 案 法》第 五 章 分别 规 定 了 国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馆之外的各类组织机构,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中的职责与义务;

2.2.2 不同主体、客体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中的角色和责任从不同主体、客体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中的角色和责任的分工看,分门别类,新《档案法》第五章明确地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它组织在档案信息化中的角色和责任;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的衔接;电子档案的效力、使用和管理;国家及其它组织的传统载体档案字化及原件处置;档案馆电子档案的移交及备份;档案馆在档案数字资源建设发展中的责任与作用;国家在档案数字资源建设发展中的责任与作用。

2.2 新《档案法》档案信息化专章法条详解

新《档案法》档案信息化专章共 7 条 11 款,下面将根据个人的学习理解,对此章各法条逐条、逐款进行分析、解读,如有不妥之处,还望者们批评指正。

2.2.1 第三十五条

法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 ,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 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此法条有两款。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它组织在档案信息化中的角色和责任。首先,明确将档案信息化纳入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列为各级政府应为之责,不为则是失职。明确指出规划需要长期实行,说明电子档案代替传统载体档案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本文开头阐述信息化和档案信息概念时,两个概念都是不断迭代渐进的概念。

所以,指望用一个不变的法条,来应对一个不断迭代渐进的概念,显然不切实际。一个“等”字,更表明档案数字资源包括电子档案和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但不限于电子档案和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其次,明确各级政府对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与有效利用负有保障之责。即各级政府对档案数字资源的“管”与“用”负有同样的责任。只管不用是失职,只用不管是渎职;再次,明确了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与保障档案信息安全两个方面的责任。即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既要对档案信息化建设负责,也要对档案信息安全负责。只建不管要负责、只管不建也要负责。

2.2.2 第三十六条

法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此法条仅有一款。强调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的衔接。一是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在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上负有主体责任。

解决了档案管理系统与单位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之间互联、互通的法律责任问题。已往遇到这种需相互衔接的问题,弱势的档案部门往往无力解决,现在由单位负责,解决起来就容易许多;二是一个“推进”,说明档案信息化是一个过程,法律本身也要有一定的稳定性,即便是十年一修订,从现在起到下一个修改周期,最少也得上十年。这就意味着近十年,是多载体档案并行的十年。

(未完待续 )

免责声明:本站部份内容由优秀作者和原创用户编辑投稿,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法律责任。若涉嫌侵权/违法的,请与我联系,一经查实立刻删除内容。本文内容由快快网络小楠创作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