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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时期赘婚盛行,与传统婚姻有何不同?

中国古代社会认为“有夫有妇,然后为家”,婚姻是家庭构成的重要基础,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之一,有了夫妻关系,家庭中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子关系、兄弟关系才有了新的延续。婚姻形式的不同,必然影响家庭关系形式。赘婚家庭中的夫妻关系与传统婚姻夫妻关系,既有相同,又存在着差异。

宋朝时期赘婚盛行,与传统婚姻有何不同?

赘婚夫妻关系的建立家族之基础,建立于夫妇,而夫妇关系之确立,实基于婚礼。婚礼是男女双方夫妻关系确立的必要条件,必须有婚礼程序的完成,夫妻关系才会得到法律上的认可。

按照传统的婚姻礼仪,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是婚礼过程应当遵循的六个程序,宋代时这一过程有所简化,民间多将问名与纳采并行,请期与纳征并行,在婚礼操作中仅行四礼。朱熹顺应民俗,编修的《家礼》中将婚礼订为纳采、纳币、亲迎三礼,成为当时以及后世奉行的典范。

宋朝时期赘婚盛行,与传统婚姻有何不同?

议婚阶段

(一)父母之命

婚姻的男女当事人很少有婚姻自主权,往往由父母为其做主订立婚姻。宋代赘婚中,女方更多受父母之命招赘。无论因家中没有子嗣而招赘,还是因为父母不愿其外嫁,都是全凭父母做主,女儿很少参与到婚姻的决策中。

无子招赘家庭中,家庭因为没有男性继承人而无法延续香火,养老也将无从保障,人们都忌讳成为绝户,都有把家庭门户传继下去的本能愿望。父母便会做主为女儿招赘,这样既能保证自己老有所依,也能使宗祧得以继承,以免成为户绝之家。

世为长江巨族的王安世只生了两个女儿,没有儿子,等长女长大后,曾说道“老夫妇不幸无子,命也,得佳婿以办吾事足矣”,便为大女儿纳谭氏子彦才登门作婿。

宋朝时期赘婚盛行,与传统婚姻有何不同?

王安世视自己夫妇二人无子为不幸,因为无子便无人能继续承嗣宗庙,更令王氏夫妇担忧的是身后事无人办理,所以为长女择一佳婿登门作赘,以便能够在自己百年之后有人办理后事。

家长出于对女儿的疼爱,也会选择为其安排纳婿在家,使其能常伴身边。这种家长为女儿招赘并不是处于养老承嗣的目的,因为家中已有男性继承人可以承担这项义务,让女儿招赘全凭家长的感情意愿。

吴堃与妻董氏待女儿长大后要为其择配,但又“推钟爱之心,俾勿离侍侧”,便为女儿纳同郡观察判官饶祖尧之子饶扬为赘婿。吴堃已有两子,养老承嗣皆有所依托,为女儿招赘仅是因为疼爱而不想女儿离开身边。

宋朝时期赘婚盛行,与传统婚姻有何不同?

丧夫寡妻家庭中,寡妻招夫多由婆家家长做主。寡妻若要招夫于家,行使父母之命的家长与传统婚姻有所不同,为其做主的不再是娘家父母,而是由姑婆为其做主招夫纳婿。因为接脚夫是承接婆家原本属于儿子的工作,接脚夫要与妻住于前夫之家,代替妻的前夫继续履行家庭义务。

寡妻丧夫后若留在夫家侍奉养老,姑婆便成为寡妇婚姻的做主之人,掌握行父母之命的权利。都昌的吴孝妇,丈夫王乙死后便独自侍奉年老且病目的姑婆,姑婆念吴氏孤贫,不辞辛劳,“欲为招接脚夫,因以为义儿”。

在赘婚中,男性相较女性受父母意志支配而出赘的情况会少一些,男性在出赘选择上拥有一定的自主权。男子多由于现实需求,或家境贫寒无力娶妻或者为前途追求入赘富贵之家,前者是现实所迫,后者则是自愿所为,较少是由父母之命的婚配安排。受父母之命出赘的多是富贵之家联姻的情况。

宋朝时期赘婚盛行,与传统婚姻有何不同?

(二)媒妁之言

媒妁也是议婚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婚娶之法,先凭媒氏”。婚姻双方议婚时,先由媒人在男女方家庭之间往来沟通,互相说明情况。传统的嫁娶婚姻中,男方往往是婚姻的提起者,是议婚时居于主动的一方,女方则是议婚的承受方,由男方派媒氏向女方说婚。虽然也有父母主动为女择婿,只是即便女方主动,选中的男方也要再次遣媒说婚,再由女方应媒。

赘婚婚姻中,招赘家庭在议婚时处于主动的一方,由招赘家庭提出招赘意愿,再凭媒氏说婚。又或者招赘家庭主动请媒人向男方为自家女说媒招赘。芜湖的王氏支派有一家无子仅有一女,而女儿因为“心识不惠”,不能外嫁,其母亲打听到寡居鄱阳的族姑家有一个儿子年相仿,而又未娶,便主动遣媒人往来商讨婚事,最终将族姑之子纳为赘婿。

宋朝时期赘婚盛行,与传统婚姻有何不同?

(三)交换婚帖

宋代婚姻在议婚时需要先通过媒人互换婚帖,“先起草帖子,两家允许,然后起细帖子”。草帖内容一般会写明自家三代长辈的姓名官职、本人出生年月、母亲姓氏等,草帖凭媒氏通传,作为婚姻双方咨询选择的凭据。如果两家同意,再用“细帖子”,“细帖子”也叫定帖。

与草帖相比,定帖上的内容更详细,除了列举如草帖上所列的家中长辈和个人情况,男方的家产田宅的财产状况也需要一并列举在上。女方家则需要开列出嫁女的家中排行、生辰、随嫁的嫁妆、奁产等。若是缔结赘婚,男方需则在定帖的显著处写明入赘。定帖由媒人向两家通报后,“择日过帖,各以色彩衬盘、安定帖送过,方为定”。

宋朝时期赘婚盛行,与传统婚姻有何不同?

定婚阶段

定婚主要内容是定聘。所谓“非受币不交不亲”,纳聘是成婚的必备条件,婚姻双方举行定聘礼后,即代表婚姻约定的达成,之后的婚姻双方不仅在道义上受到约束,还会受到法律的监管。

宋代的定聘一般经过三个程序,即下定礼、下聘礼、下财礼。对于平民百姓,迫于时间或者受财力所限,则会简省程序,不一定分三次进行,或者并行为一次定聘。对于聘财的数量,宋代并无明确的规定,“娉财无多少之限,酒食者非。以财务为酒食者,亦同聘财”。

赘婚礼俗中,定聘也是婚礼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步。虽然赘婚是由男子进入女家,女方是婚姻的主导,但赘婚的下聘方并没有因为婚姻主导方的变化而改变,依然需要由男方下聘。尽管出赘的男子多是贫寒出身,仍要象征性地为女家出聘礼。

宋朝时期赘婚盛行,与传统婚姻有何不同?

定聘时,除送聘财礼物外,还要写有婚启文书,赘婚的婚启文书除了列举聘礼的礼物状,还附有纳聘婚启的四六文,文中会表明男子的赘婿身份。女方接受定聘礼后,会当日回定礼,同时女方会有对男方纳聘婚启及礼物状的答式,前者表明同意定婚,后者是回聘的礼物清单。女方回礼即代表定婚的完成,双方婚姻关系就此确立,期间若无故悔婚则会受到法律的限制。

结婚阶段

纳聘定婚完成后,婚姻双方便可商讨婚期。双方家长一般采取书信往来商讨婚期的过程。传统婚礼请期是商定男方亲迎女方的日期,赘婚依然由男方请期择日,通过占卜获得吉日后报请女方意见,双方商定后作为男子出赘成婚的日子。婚礼的最终程序便是迎娶成婚。

宋朝时期赘婚盛行,与传统婚姻有何不同?

传统婚姻中,男方需要将女方迎娶进门举办婚礼,最后的步骤都在男方家中完成。赘婚婚礼中,由于男方是入赘女家,婚后从妻而居,最后的成婚礼需要在女家完成。庙见是完婚后的一项重要礼仪,新妇嫁入夫家后若舅姑已去世,新妇需要在完婚三月后祭拜舅姑,以此代替见舅姑之礼。

宋代时,朱熹对庙见礼进行了改制,无论舅姑是否健在都要行庙见之礼,同时将亲迎后三月庙见改为三日,“三日,主人以妇见于祠堂”,完成庙见礼之后,新娘才正式成为夫家的一份子。可见若在夫家成婚,庙见是必行的礼仪。

墓志铭中夫党认为赘婚妻子未行庙见之礼,而不同意其归葬夫家,可证赘婚的完婚礼不在夫家举行而是在妻家举办,因此妻子未在赘婿家行庙见礼。由于赘婚是在女方家举行完婚礼,迎亲环节也与传统嫁娶婚不同,传统嫁娶婚由男方前往女方家迎娶新娘,赘婚则是女方出人迎婚赘婿。

宋朝时期赘婚盛行,与传统婚姻有何不同?

招赘家庭安排的迎亲队伍由媒氏带领前往赘婿家迎亲,这一过程也被人称作“取新郎”,招赘家庭还为赘婿配备了彩礼,赘婿骑马在迎亲队伍的开道拥卫下前往女方家成婚。

完成这一系列婚姻程序后,赘婚中男女的夫妻关系才算正式确立。从赘婚议婚、定婚、结婚的过程来看,赘婚与传统嫁娶婚并无差别,但在达成婚姻的操作上,女方更为占据主动,这与嫁娶婚中以男方为主导不同。尤其是结婚阶段,迎娶过程、成婚地点与嫁娶婚完全相反,女方成为这一过程的主导。

同时也可以看出,赘婚在婚仪上除了最后的完婚,还是尽量与嫁娶婚保持一致,比如要有男方纳聘女方回聘,要由男方负责请期。就算在迎娶过程中,尽管方式不同,但迎亲队伍也是尽量符合嫁娶婚中男方迎亲的形式:新郎骑马,随行带有彩礼的迎亲队伍。

宋朝时期赘婚盛行,与传统婚姻有何不同?

赘婚的举办双方在努力让这一婚姻形式不那么特殊,就像双方在纳聘回聘文书中不断引经据典提及出赘婚俗是“出乎霸世”、“从古而然”,但这恰说明赘婚在传统婚姻中的特殊,婚姻双方才会努力让其显得普通正常。还需要注意的是,赘婚与传统嫁娶婚一样,婚姻的女性当事人在婚礼过程中近乎于缺席,只是在最后结婚拜堂时才会登场,在此之前的婚礼过程完全是由女方的家长主导,女性婚姻当事人几乎没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