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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明令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明令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是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安澜,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禁止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禁止在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禁止在黄河上游约古宗列曲、扎陵湖、鄂陵湖、玛多河湖群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渔猎等活动,维持河道、湖泊天然状态。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

禁止在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侵占刁口河等黄河备用入海流路。

禁止在黄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国家实行黄河流域重点水域禁渔期制度,禁渔期内禁止在黄河流域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

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的捕捞行为。

禁止取用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

禁止在黄河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在三门峡、小浪底、故县、陆浑、河口村水库库区养殖,应当满足水沙调控和防洪要求,禁止采用网箱、围网和拦河拉网方式养殖。爱护环境,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