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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均田制到集中,民生演化视角下,唐朝土地制度的变迁

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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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何为土地制度,土地制度就是关于土地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诸方面的原则、方式、手段和界限等政策、法律规范和制度的体系。广义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唐朝的土地制度沿袭了北魏的均田制,随后又确立了租庸调制,而均田制弛坏于中唐开元、天宝年间,并随着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两税法的出台而正式消亡。

唐代前期的均田制

唐代前期,土地的分配是按权力和等级进行的,大部分土地被官僚、地主控制,而农民控制的土地很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封建政府可以通过王田制、占田制、限田制、均田制、屯田等多种方式,各种手段直接配置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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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前期政府把长期战乱后遗留下来的无主荒地,产权不确定或发生争议的农地以及部分有主但无力耕种的私有土地收归国有,然后计口分配给有劳动能力的人去耕种。均田制基本宗旨就要做到耕地与人口的合理配置,使人口与耕地相适应,即李安世说的‘’力业相称‘’其基本目的是限制兼并,缓和日益紧张的阶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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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均田制,主要是北魏开始的,485年,北魏颁布均田令,按性别、年龄把土地分配给农民。这些士地的主要部分只准使用,不准买卖。受田农民必须向国家缴纳租税,并服摇役和兵役。隋代到唐初均田制的具体内容虽然有所调整,但其内核却是不变的。北魏时期的均田令主要内容为:男子15岁以上得授予露田4亩、桑田20亩;而妇女授予露田20亩,不授桑田。年满70岁或死亡者,露田将归还给国家,桑田则为世业。露田不得买卖;桑田也限制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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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两朝的均田制,因为唐主要是继承了隋,当然有所变化,所以从隋讲起,在隋文帝建国以后,多次颁布均田令,主要的内容,丁男每人授露田80亩,妇女授田40亩,为口分田,身死要归还国家的。

授桑田和麻田20亩为永业田,是可以传给子孙后代的,奴婢授田和普通的老百姓是一样的,但是依照官品有所限制的,丁牛也授田,丁牛,就是能从事耕作的壮年牛,这里的丁是跟户口制度有关,当时隋唐两朝都实行按年龄段划分人口,黄、小、中、丁、老。官吏还依品级享有职分田,根据品级享有不等的职分田,内外官署还有公廨(xie)田,公廨田的收入可以充作办公费用。

隋炀帝继位以后,取消了奴婢授田,取消了妇女授田,所以均田制虽然贫富有差,贵贱有差,但实际,上在施行的过程当中,不断地调整、改革,逐渐就限制了大官僚、大地主更多的占有田地,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容纳了他们比普通百姓占有更多的土地,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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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高祖,一直到玄宗,曾经三次颁布均田令,跟隋制差不多,但是有所调整,比如丁男和18岁以上的中男,这时候规定为中男18岁以上授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永业田还是可以传子孙的,口分田按规定要还授。唐朝还规定有宽乡和狭乡,如果在宽乡,可以授足田,土地不足人口多的地区叫狭乡,按规定授的田可以授足,狭乡就要减半。

与前朝相比,隋朝已经取消了奴婢和妇女的授田,也就是妇女不授田,当然也就不承担义务了,但是唐朝不仅取消了奴婢和妇女授田,还取消了丁牛授田,而且增加了对工商业者、僧尼、道观等等的授田,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人身依附关系发生了一些变化,进一步松弛了,对土地买卖的限制也放松了。耕牛不能授田的话,大户人家如果拥有很多耕牛,授田的数量也受到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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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买卖的放松体现在原来只有永业田可以传给子孙,也可以买卖,属于私有土地性质,到唐朝在一定条件下也允许口分田买卖。如果买卖土地的话,狭乡严于宽乡,土地买卖的限制就很严。如果是宽乡就会比狭乡,对土地买卖的规定要更松,但是如果我们根据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唐朝时期的文书就可以发现授田不足其实是是很普遍的,各个地区也不平衡,通过对敦煌藏经洞出土的文书进行整理和研究表明:均田制的确是实施了,不过均田制实际上是一个政府管理土地的制度,规定丁男可以授田百亩(这是最高限),不够的话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买卖得到田地百亩,但并不是把大家的土地都打乱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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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破坏的原因

班固写的《汉书食货志》曾经引战国人李悝(kui)的一段话: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这里的百亩还不是我们现在的百亩,百亩也就相当于现在的三十多亩。那算来算去,产出的亩产量是多少,一共能打多少粮食?五口之家要用多少?要交多少租?然后还有各种各样的公共开支,生老病死,他最后得出的结论就是入不敷出。因此他计算出结果后,感叹到:此农夫所以常困,而有不劝耕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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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崩坏的原因,除了个体农户他们的承受天灾人祸的能力都很低,负担又很重,遇到天灾人祸,赋税过重,都有可能出卖土地,被迫逃亡,均田制当然就无法维持下去。还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均田制的目的是为了抑制土地兼并,限制大地主、大官僚广占土地,但是由于土地买卖逐渐松弛,如永业田可以买卖可以继承,口分田在宽乡也逐渐松弛,整个社会上土地买卖就会盛行,土地兼并就会加剧,首先被兼并的就是那些个体小农。农户的承受力很低,或者遇到一些或自然或人为的因素,就会导致小生产个体小农户破产,卖田卖地,甚至是卖儿女,背井离乡流徙他乡,这种现象就会普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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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兼并在加剧的过程当中,商品经济、高利贷经济侵入农村,均田制实行不下去了,租庸调制当然也实行不下去了,在这个基础上的府兵制也无法实行。能够符合征兵条件的人承受不了沉重的负担,成为逃户,跑到别的乡当客户去了,客户是指不在政府控制户籍中的外来人口,也就逃避了国家的赋税和徭役。为适应土地关系的变化,适应整个社会经济变化,政府必须进行调整和改革,所以才有两税法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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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租庸调制及两税法

租庸调制来源于北朝的租调制。租是土地税,前提是均田制;庸就是代役税,源于汉朝的更赋:农民代替政府去修筑工程、戍守边关,称为力役,并且有着时间规定,每年在本郡(州)一个月、边境三天,不去的话可以出一定物质和钱由政府请人代役,庸就是雇庸的意思;调是户调,来源于秦汉的人头税,以户为单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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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调制征收的对象主要是农民,按理说,唐的赋役负担与前朝相比应该轻了很多,比如交的租由三石变为两石,并且把庸的代役普遍化,原来还是50岁以上可以免役交庸,现在丁男都可以纳庸免役,就使得农民有更多的时间从事农业生产,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其实到了唐玄宗的时候,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均田制已然遭到了破坏,而租庸调也就失去了其发展的土壤。到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正式开始施行两税法,就此宣布了租庸调制的彻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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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是唐德宗时期出台的财税法,是针对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崩坏以后的新的赋税制度。两税法不再以丁身为本,土地和财产成为征税的主要对象,并且扩大了纳税的范围。但两税法在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在管理财政事务时也享有很大的自主权,很多地方官吏违法,在法定税收之外加收额外税,巧立名目征收重税以搜刮民财。同时,两税法也让进行土地兼并的地主大获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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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任何制度都只是特定社会阶段的产物,它具有历史属性,有其自身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随着制度所依赖的客观条件的改变,制度也会随之改变。土地制度所牵连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了土地分配、土地买卖以及土地赋税政策等多个方面,因此土地制度的变迁并非一个简单的过程,而是与当时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息息相关。现在我们对唐朝土地制度的回顾不仅只是为了了解当时的土地制度,也是为能以更广阔的视野全面认识唐朝整体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