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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可以选择排名第二候选人为成交人吗(采购人选择中标供应商的依据)

C公司参加了某个项目的投标,经过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C公司综合排名第一。

但采购人称,C公司投标文件中使用的是其子公司的业绩,且C公司有不良信用记录,因此其拒绝确定C公司为中标供应商,自行决定综合排名第二的D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C公司随后提起了质疑和投诉。

那么,采购人有权利自行决定综合排名第二的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吗

我们看看监督部门的意见

评审结束之后,采购人应当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采购人认为排名第一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确定中标供应商期限届满之前,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未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采购人自行确定其他供应商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认定采购行为违法,并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所以说,采购人这样做是不合适的。

看看监督部门的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采购人废标,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A对未在法定期限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限期改正,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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