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写经验 领红包

约定试用期的好处(约定试用期次数的规定)

“同志,请问单位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吗,他们说要与我签三年的合同,可是这个合同中间没有写,只写试用期六个月。合同违法不”最近,一位中年大叔突然来访,从包里掏出一份合同放在桌上,试探性地问道。打开合同一看,还真如大叔所说,合同从头至尾只字未提三年期限,仅约定试用期半年,试用期内工资为该岗位转正后工资的80%。合同约定确实有不当之处,试用期不应当如此约定。

试用期,顾名思义就是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今后能建立一个较为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先行进行尝试用工、彼此磨合和了解的一个期限。如果经过这个期限,双方发现彼此都比较合适,就可以继续;反之,双方也可以轻松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任务的劳动合同三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三者必居其一。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否则就违法:

1.只有三个月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两类才能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单独约定,如果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应当视为合同期限。

4.同一家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管双方是在原有劳动合同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还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都不得第二次约定试用期。

5.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报酬也有特殊规定,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还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这位大叔的劳动合同如果要规范约定,他们应确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须为三年以上或者是无固定期限。但是他们没有约定这些期限,所约定的半年试用期就不得成立,只能视为双方的合同期限为半年。随之而来的就是“工资为该岗位转正后工资的80%”也不具有约束力。约定的试用期都不存在,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如何成立,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优秀作者用户自发贡献,本站仅提供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与我们取得联系举报,一经查实立刻删除内容。本文内容由快快网络小樊创作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