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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杀大权的意思(生杀大权是什么生肖)

导语:资治通鉴:“生杀大权”为何不能下放?

【原文1】上既减笞法,笞者犹不全;乃更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

【译文】

景帝减少了对罪犯的笞打次数之后,受笞刑的人还难保全生命;就再次减少笞刑,该笞打三百下的,减为笞打二百,该笞打二百下的,减为笞打一百。

【解析】

“笞法”就是非死罪的处罚方式,这种处罚方式针对那些罪不至死的人是最合适的处罚方式之一,“震慑犯罪”的效果很好。汉景帝在较少了笞打次数之后和,罪犯还是难以保全生命,说明刑罚执行人没有很好的理解或者执行新“笞法”的规定。

【原文2】

又定棰令:棰长五尺,其本大一寸,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得笞臀;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

【译文】

又制定了实施笞刑的法令:用于打人的笞杖,长为五尺,用竹子做成,根部手握之处,竹管的直径为一寸;末梢为半寸薄的竹片,竹节全要磨平。被判处笞刑的人,笞打他的臀部;一个罪人打完之后,才更换行刑的人。从此以后,受笞刑的人就得以保全了。但这样一来,死刑很重而不到死刑的其他惩罚又很轻,百姓就把违法犯罪看得很轻淡了。

【解析】

执行刑罚的重与不重掌握在处刑人手里,也就是说犯人的“生死”是掌握在刑罚执行者手里。所以除了要减少笞打的次数外,还要对刑罚的“工具”和处罚的部位进行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既是为了防止刑罚过重致死犯人,更是为了防止“生死大权”的下移。

【进一步解析】

“上既减笞法和定棰令”并不是为了减少“刑罚”过重,从政治角度来讲,刑罚是没有重于轻之分的,死罪就是死罪,活罪就是活罪。汉景帝这样做就是为了防止罪犯的“生死大权”被掌控在下层刑罚执行者手里。刑罚是统治者管理百姓的最有效工具,特别是其中的“生杀大权”是最重要的,这直接决定了百姓们应该忠于的,服从谁,为谁做事!。

在现代公司管理中,也有类似的部门,通常会掌握员工的“处罚大权”,开除员工的权力会掌握在更高的部门或者领导手里,有些老板喜欢下放权力,甚至连干部的“开除大权”也下放,那就相当于把企业核心管理权拱手相让了,有时候很多不该被“开除”的人莫名其妙的被开除或者“被辞职”就是因为这个原因,最终结果就是“以下克上”,架空老板。当然,这些全部都是建立在“人性不可靠”的基础上来分析的。

这也就是为什么国企单位和公务员是“铁饭碗”的原因,在没有“犯罪”的前提下,任何人是不能随便被开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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