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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占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占有)

导语:我国《民法典》中的“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

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二)特点:

占有虽为权利的外衣,但占有本身为事实,而非权利。占有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占有的客体为物。物的部分亦可成立占有。对权力的占有属于准占有。民法承认观念占有(间接占有、占有继承、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虽然物无事实上的管领控制,但认可占有的成立。

二、占有的要素

占有的要素,指成立占有,必不可少的因素。占有的要素有二:体素与心素。体素,即对物的管领与控制。心素,即占有的意思。

(一)心素的认定

仅须为一般占有的意思,无须为特定占有的意思。占有的意思不是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而是一种自然意思,故取得某物的占有或维持其占有皆不以具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只要对物有为支配的自然能力,即为已足。

a. 三个月大的婴儿对佩戴的项链不成立占有(婴儿无占有的心素;项链的占有人为监护人);b. 三岁的儿童对自己拾得的玩具成立占有(有心素)。

(二)体素的认定

有相应的“法律关系”足以认定时,直接依照该法律关系认定谁是占有人,占有属何种类型。无相应的法律关系可以认定时,应以“一般社会观念”及外部认可的人与物结合的空间关系和时间关系认定。一般社会观念居主导地位,空间关系和时间关系仅为辅助判断因素。

三、依“法律关系”认定占有

某人对于某物是否成立占有,优先依据相应的法律关系予以认定。下列四种情形值得强调:

通过“辅助占有”关系和通过“法人机关”而成立占有。间接占有。买卖(赠予)合同中的现实交付。抛弃占有。

四、依“空间关系”认定占有

空间关系(指成立占有,人与物须形成某种场合上的结合关系)。依此认定占有的取得、维持、消灭,空间关系仅为辅助判断因素,一般社会观念具有核心地位。

五、依“时间关系”认定占有

时间关系(指成立占有,人和物的结合在时间上具有相当的持续性;如果人与物的结合,仅有瞬间或者暂时的结合关系,不得认为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依此认定占有的取得、维持、消灭,时间关系仅为辅助判断因素,一般社会观念具有核心地位。

六、特别提示:通过继承取得占有颇多特别之处!

如前所述,心素与体素系占有的两个要素,缺一不成立占有。占有继承属于例外。民法上,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就取得被继承人生前对物的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继承人是否具有占有的意思(心素),是否具有管领控制的事实(体素)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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