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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则合同要约承诺的过程已完成(合同成立的规则总结)

导语:普法课堂:谈谈合同成立过程中的承诺规则,优雅但也很无聊

今天我们讲合同成立过程中的承诺规则。

注意,上面的承诺不是那些日常生活中简单地“我承诺娶你”、“你承诺嫁给我”里面的承诺,这里的承诺披上了法律的外衣,便格外优雅。今天我们讲的就是优雅式的法律承诺。

首先我们看一下承诺的优雅定义: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接下来,我们试着来解析一下定义:

1、承诺只能是受要约人作出,其他人搞不来这个事,既没能力,也无资格;

2、承诺人(受要约人)应当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或者通过具体行为作出承诺,承诺不讲心有灵犀,它讲具体的口头语言或者行为动作;

3、承诺的内容要前后保持一致。你前面要约规定的是什么东西,我后面回应的承诺就应该是什么东西,前后不一致,那不叫承诺,那叫换着法子的新要约;

4、承诺有期限,超过了规定期限,那受要约人的承诺就优雅不起来,这种承诺称之为承诺的迟到或迟延;

5、承诺的内容要具体明确,主要就是表示我受要约人要跟你要约人签订合同,你太模糊,谁有空搭理你?

解析完定义后,我们再讲一个问题:承诺啥时候生效?

承诺生效这个事很重要,因为承诺生效,合同就成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要知道我们饶了半天讲要约、讲承诺,说到底就是要讲合同。

承诺生效分三种情况: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这种生效规则是在要约人了解承诺内容时,承诺就生效。对话讲究的就是及时性,你了解我,我了解你,自然一拍即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这种生效规则是在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承诺才生效,到达的意思可以理解为要约人可以掌控的一定范围,要约人可以知道承诺这个事。

3、以数据电文方式作出的。因为用得多,这个单独拎出来强调一下,规则也简单,即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那么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时就生效;没有指定特定系统,就是要约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时生效。

另外还有部分情形是以单纯沉默的方式作出承诺,但这种用得很少,就不展开讲了。

最后说一点,那就是承诺可以撤回,一旦撤回,承诺就不会生效;但承诺不能撤销,因为承诺生效代表合同成立,撤销承诺实在是一件不够优雅的事,承诺撤销四个词替换理解为解除或者撤销合同,这样显得更妥当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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