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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检察院要不批捕的情况有哪些(刑事案件检察院不批捕会留有案底吗)

导语:在刑事案件中,检察院要不批捕的情况有哪些?

检察院不批捕是指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不进行逮捕,但是有逮捕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作出不批捕的决定。那么在刑事案件中,检察院不批捕的情况有哪些?

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必须逮捕的话,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一般情形下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批准逮捕的话,检察院会发出不批捕决定。

1、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立即释放。

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一般情况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可以进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应从犯罪嫌疑人和他所羁押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指定的辩护人得知。检察机关作出的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取保候审期限自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之日起计算。”

2、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是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越狱逃跑或毁灭有关证据的,可以不批准逮捕。

对于不批捕的情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越狱逃跑,就不批捕;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毁灭证据,就不批捕。虽然法律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被批捕的人可以不捕的情形,但是具体到案件当中,还是要具体分析被捕人的情况,并不是说没有逮捕必要的时候就可以不捕或者只捕。被逮捕的人应当被羁押的期限是多久属于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对于没有必要取保候审或者期限届满的重大犯罪案件,一般应当予以逮捕,这是一种比较宽泛的概念。因为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有证据证明有可能越狱逃跑或者毁灭证据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应当实行比较严格的条件而非相对宽松的条件。

3、经过审查认为确实证据充分以后应当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看守所以外没有去执行逮捕的话,检察院可以对其进行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如果在羁押期间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情形,检察院可以作出不逮捕决定,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看守所以外,没有执行逮捕,且没有证据证明有必要继续羁押,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有必要羁押而不逮捕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有必要变更强制措施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4、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应当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却没有作出准确说明和书面说明的情形,或者认为需要继续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除外的侦查机关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却没有作出准确说明和书面说明”是指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刑事尽快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已经着手对该案进行侦查,在刑事拘留后,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对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事实或证据的完整性、合法性等是否存在疑问进行了全面、深入、细致的审查和核实。发现上述情况属实的,应当提出书面建议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或者提起公诉,说明不批准逮捕权是否存在期限届满或者撤案情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也是明确的不批捕。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常常出现不逮捕或者不起诉不批准逮捕后还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如果是轻微犯罪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情况除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都是要负起审查报捕、审查起诉职责和法律监督职能的。

5、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批捕。

但是,对于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作出不批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捕决定。但是需要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撤回拘留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对于撤回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作出是否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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