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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羲和女娲是兄妹为何可以结婚(伏羲和女娲是夫妻)

导语:伏羲和女娲是兄妹,为什么可以结婚?来了解下上古时代的婚姻制度

在人类早期,社会形态十分简单。其中婚姻制度的变革就成为了社会变迁的一大标志。《汉书》说:“婚姻之礼,人伦之大者也”。严格来说,原始社会时期没有婚姻制度,只有婚配制度。不过从广义上来说,婚配也属于婚姻。在人类社会史上,婚姻制度史如何发展的呢?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下。

一,族内婚

人类最初的社会团体叫做原始群。恩格斯说“为了在发展中脱离动物状态,实现自然界中最伟大的进步,还需要一种因素: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实际上,人类的原始群应当有猿类群体转化而来。这种社会群体一般几十人为一个群体,活动范围十分有限,对外交流也少。在这个时期,人类的婚姻制度为群婚制或者杂婚制。

严格来说,当时并无婚姻,而是杂乱的交配。该时期“人猿相揖别”不久,人类尚有许多一般动物的特征。当时的交配状况十分混乱,和一般动物没有区别。同辈的兄弟姊妹,下上辈的男女老幼都可以自由婚配。子女只知其母,不识其父。《列子.汤问》记载中的“男女杂游,不聘不媒。”也就反映了这种现象。《吕氏春秋》云:昔太古无尝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

这种杂乱的状态显然难以推动人类社会的持续进步,于是人类就逐渐开始规范自己的婚配行为。最初,人类开始禁止上下辈之间的婚配行为,人类的婚姻就限于同辈之间。在中国神话传说中,女娲和伏羲是兄妹成婚,这就是族内同辈婚的体现。中国过去个别较为落后的民族也曾经长期保留这种婚姻制度,如云南和广西的个别壮族群体中还有双胞胎兄妹结婚的习俗。人类的婚姻从群婚到同辈群是社会的一大进步,它不仅促进了人类的体质进化,大脑发展,还使得人类的长幼、 辈份意识出现,是人类伦理观念萌芽的关键。

女娲伏羲图

族内婚在人类史上存在的时间是最长的,从人类产生一直延续到了新时期时代才开始结束。在历史上,许多民族为了保持其血缘的纯正性也采取了族内婚,不过后来的族已经从氏族发展成为了民族。

二,母系氏族的族外婚

随着时间向后推移,人类逐渐发现,血缘太相近的人结婚生的后代缺陷太多,易患先天性疾病,或体质不良,智力低下,《左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人类社会早期之所以发展缓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盛行族内婚制。后来人类意识到了血缘相近的人婚配的缺陷,于是逐渐禁止了族内的同胞兄弟姊妹和血缘较近的兄弟姐妹之间的婚配,进而转向族外婚。

布依族唱山歌

族外婚就是一个氏族的兄弟和和另一个氏族之间的姊妹之间的群婚,当时家庭还未形成,因此婚配是以氏族为单位进行的。在最初,婚配方式主要是野合,在特定的日子到特定的地点进行交配,之后各自又回到各自的氏族。《周礼·地官司徒下》:“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就是这种族外群婚的残余风俗。这种族外群婚的目的就是单纯地为氏族繁衍人口。在近代,许多少数民族依然保留着这种婚姻制度,如花苗的“跳月”,壮族的“歌圩” 、 布依族的“赶表” 、 黎族的“放寮” 、 仫老族的“走坡” 、纳西族的“走婚制” 、傣族的“泼水节” 、 侗族的“行歌坐月” 等节日,都是族外群婚制度的遗俗。

跳月

遥望松下, 搭歌成群。数十人一聚。 其俗女歌与男歌相答。男歌胜,而女歌不胜, 则父母以为耻。又必使女先而男后。 其答亦相当, 则男女相挽而去,遁走山隘中相合, 或信宿, 或浃旬,而后各归其家, 取牛酒财物, 满志而后为之室。 不则宁异时再行搭歌耳。——岳和声[明]《后骖鸾录》

随着母系氏族社会的发展,族外群婚又逐渐向族外对偶婚转变,也就是男子被婚配到了其他的氏族,也可以叫做“从妻居”。在母系氏族时代,子女的血统世系以母系计算,因此出现了女尊男卑的现象。男子在婚配到外族之后,也不能被算为该氏族的成员,在去世后还要埋葬在原本氏族的公共墓地。母系氏族的女子权力更大,当然承担的义务也更多。古文献记载的东南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女子辛苦劳作,而男子则只需要照顾孩子。如张庆长《黎歧纪闻》 说:“黎妇多在外耕作,男夫看婴儿养牲畜而已。遇有事,妇人主人之,男不敢预也”,这就是族外对偶婚时期的社会现象。不过该时期的对偶婚姻还十分不稳定,男方可以另寻女伴,女方亦可别觅新郎。

贵州侗族大歌 《行歌坐月》

三,父系婚姻时期

大约在5000多年前,由于氏族不断发展,氏族与氏族之间开始发生争夺生存空间的战争。在这样的背景下,男子的地位就越来越高,最终父系氏族社会取代母系氏族社会。社会的转变必然引发婚姻关系的变革。在父系氏族,氏族的财产由男子继承,妇女逐渐沦为了男子的附庸,因此婚姻则从男子外出变成了女子外嫁。

苗族婚姻

在最初,进入父系时代的氏族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向附近的其他氏族获得婚配的女子,一是武力抢婚,二是交易。武力抢婚就是发动部落战争,掠夺其他部落的女子,作为自己的妻子。这种武力抢婚的方式长期存在于落后的少数民族中,如北方的匈奴、突厥、蒙古等就长期存在这种习俗。随着时间的发展,抢婚逐渐成为了一种仪式,称为“抢婚制”,在近代的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还大量保存这种习俗。

另一种是交易。交易又分为用女子交换其他氏族的女子和用财产交易其他氏族的女子两种。云南佤族就长期流传以女子换女子的交换婚姻。如果在交换过程还可能会出现“赊账”的情况,只有等待下一代才能偿还。用财产交换女子的婚姻制度影响面更加广泛,云南的 独龙族、佤族都有牛、猪、铁器等作为交换的财产,女子的价格在3头牛到10头牛不等。有些氏族由于经济水平落后,因此长期不能支付交换的价格,就采取以劳动交易,帮助女方氏族劳动。由于男方氏族是通过一定的代价获得了女子,因此女子不能离婚。在女子的婚配对象去世后,女子就要继续嫁给氏族内部的其他成员。这种习俗在北方游牧地区也长期存在过,如汉朝著名的公主刘细君嫁给了乌孙国国王,在国王去世后,她又遵从汉武帝的旨意嫁给了其国王之孙。

琵琶公主刘细君

在许多氏族从母系氏族婚姻向父系氏族婚姻的过渡阶段,会出现“不落夫家”的习俗。 不落夫家,就是女子在婚后很长一段时间依然住在本氏族,只有偶尔的时间才会到男子的氏族居住。直到女子怀孕之后,才到男子氏族居住。在怀孕之前,依然可以自由和其他男子交往。清朝的汪森记载瑶族、侗族、壮族的婚姻习俗:“凡娶妻不由媒妁,男与女答歌通宵已即去,非有身不肯为其家妇,至五年、 十年不归。”有的氏族还有女子逃婚的习俗,如普米族的婚礼被称为“三回九转”,最初几次被男方接回后,女子总会试图逃回娘家,直到怀孕才住在男方。男方氏族接回怀孕的女子后,会对女子的交往情况进行审问。

总体来说,由于氏族长期存在,使得对偶婚姻一直没有稳定下来,群婚的色彩比较浓厚。不过,随着原始社会末期阶级的不断分化,父系氏族走向了瓦解,父系家庭开始出现了。在父系家庭中,男子是家长,拥有自己的私有财产,同时女子也逐渐从依附于氏族到依附于家庭,由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就产生了。由于女子已经成为了家庭成员中的一部分,因此去世后就不会被埋葬在原来的氏族墓地,而是埋葬于家庭墓葬中。在中国父系氏族晚期的墓葬中,多出现了夫妻合葬墓,这是父系家庭出现的重要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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