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行政备案以及许可审批如何办理的(进口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导语:进口化妆品行政备案以及许可审批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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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流程:
1.进口化妆品行政备案以及许可审批→2.化妆品进口收货人备案→3.标签备案→4.报检→5.报关→交税放行提货
1. 进口化妆品行政备案以及许可审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与审批。
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委托一个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申请办理。
时限大约6个月,费用约10000-15000元/种化妆品。
所需资料:
已经备案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产品配方(全成分标注,复合配方标注复合比例,并提供使用目的)
经国家食药监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产品外包装翻译(中文)
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分及其适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针对特殊化妆品,完整工艺,包括温度和全成分)
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说明、包装图、包装翻译、保证书)
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安全性评估资料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需提供委托生产工厂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GMP证书原件;委托加工协议
产品样品
2.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需要审核下列资料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提交的《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初次进口的化妆品须提交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特殊用途的出具)或备案证书(非特殊用途的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疾控中心出具,由此报告方可在食药监局办理备案)、输出国家或地区或授权机构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若非备案证书上的在华申报单位,需要国内在华申报单位的授权书。
化妆品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的翻译件、外包装展开图(仅供免税销售的,可免于提供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的翻译件)。
化妆品成品或化妆品半成品,需提供成份清单等有关信息。
3. 标签备案:
化妆品食药监备案凭证,正本,复印件进口商加盖公章
包装展开图以及翻译件
化妆品成分配比表,要与申请备案凭证提供的一致
进口化妆品安全性承诺
自由销售证明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报检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票箱单合同提单复印件、外包装展开图、外包装翻译件、中文标签、安全性承诺书等。
5.报关资料:
发票、箱单、合同、商检通关单、原产地证(非必须单证,视商品税率优惠情况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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