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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健康保险、继承纠纷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导语:居家养老、健康保险、继承纠纷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管理养老资金,安享养老服务,保障“老有所居”……

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发布第三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涉及赡养、继承、居住权益保障、养老产业、消费欺诈等领域。

保护老年人财产权益

随着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失能老人生活照顾、财产管理等成为困扰许多家庭的难题。

在赵甲、赵乙、赵丙申请指定监护人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的同时要求其定期公示财产管理及监护情况,由近亲属共同监督,让失能老人得到最有利监护。

近年来,子女以“为父母好”为由监管掌控父母财产的情况时有出现。经济上不自由,影响了老年人生活的便利程度及幸福感。

在任某诉李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老人任某将其剩余存款交由其子李某保管并安排供自己养老使用,后任某提出从该存款中支取3000元用于生活,遭到李某拒绝。法院判决李某返还任某相关款项。该判决依法保护了老年人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明确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老年人使用个人财产。

引导规范新兴养老产业

近来,商业保险机构针对老年人医疗、健康等需求推出多种保险产品,为老年人健康养老提供了更多选择的同时,也容易产生纠纷隐患。

在李某诉某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老年人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老年防癌险,后因确诊癌症向保险公司索赔,该保险公司以老人曾患慢性支气管炎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该案判决明确,保险公司承保时未询问相关情况,老年人对此不负有告知义务,不属于投保人故意隐瞒,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居家养老、健康保险、继承纠纷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企业关注到养生养老服务的商机,以提供疗养服务、支付预订金获得会员资格和积分消费等名义吸引老年人签订养老合同,进行大额充值消费。

在吴某诉某养老公司养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某养老公司收到吴某定金后无法提供相应服务。法院在认定养老服务机构根本违约的同时,将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恶意诱导老年人养老消费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净化养老产业,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新兴养老产业的发展。

尊重“老有所居”的选择

老年人对旧有居所往往怀有多重情愫和美好回忆,对自身社交、就医养老处所也有自己的现实考虑。

在吕某诉戴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房屋为吕某父亲生前所在单位的保障性住房,吕某父母购买后长期居住在该房屋内,为处分便利登记在吕某名下。吕某欲置换房屋以提高居住品质,但其母戴某已至耄耋之年,有在此颐养天年直至终老的意愿。判决明确家庭成员在老年人居所选择上不能仅考虑自己便利以及自己对居住品质的理解,应尊重老年人的选择,不应滥用民事权利排除老年人居住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现实生活中,有些老年人基于家庭现实情况考虑,选择在养老机构安度晚年。应当依法保障老年人自主选择养老方式的诉求。

在苏甲诉苏乙等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苏甲要求到养老机构生活。判决支持了老年人对养老方式的选择,同时,考量其实际需要、各子女经济条件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子女给付赡养费并看望、问候老人。体现了对老年人在养老方式上自主意愿的尊重和对于精神赡养的倡导,使老有所依得到更全面保障。

记者: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