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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谁(行政违法的主体是谁)

如何确定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黄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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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一人做事一人当。一般来讲,谁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就应查处谁。不过,在法定的特殊情形下,有些违法行为人本身没有行政责任能力,就不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在以组织的名义,或因受雇于人而实施违法行为时,应受处罚的责任主体也会有特殊情况。

一、以非法组织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的,因非法组织不具备行政责任能力,应将其具备行政责任能力的投资人或开办人列为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如,一个或数个行为人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违法经营的,就应处罚相关行为人,而不能以未经登记的企业名义作为当事人。

二、违法主体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因其不具备行政责任能力,不予行政处罚,应当撤销案件。但若该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受成年人指使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该成年人应予处罚。违法主体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三、精神病人实施违法行为时正处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时,因其不具备行政责任能力,也不予行政处罚,应当撤销案件;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四、以承包、租赁、挂靠等形式持有国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但实质为私人经营的,应将承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行为人列为违法主体,同时应追究非法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国有集体企业的行政法律责任。

五、查处违法行为时,不能将履行职务行为的工作人员或单位负责人,以及办理委托事务的代理人,错误认定为行政处罚当事人,而应将其雇主或员工所在单位、委托人列为行政处罚当事人。当然,如果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代理人,均设定了行政处罚的,就另当别论。

六、对于合伙从事违法经营等共同违法行为的,应将其全部共同违法行为人均列为当事人,不能仅将部分行为人认定为当事人。

七、企业的投资人实施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违法行为的,应处罚该投资人,而不能处罚该企业。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或者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就应处罚该公司,而不能处罚其股东。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违法经营的,应以该企业为行政处罚当事人,而不能直接以其投资人为行政处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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