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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楼加装电梯,从人性和道德角度说,你支持低层住户的诉求吗?

问:老旧楼加装电梯,从人性和道德角度说,你支持低层住户的诉求吗?

答:

首先明确一下题目的用词,底层住户反对加梯是一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体现,并不是“诉求”。诉求是加梯人为了索取自身的利益的一种请求行为。这种加梯形式暂不从法律问题分析合法不合法。咱先从安全上的消防、防空、地震、自然产生的次生灾害、紧急疏散避险上讲,这种加梯方式是很不严谨,不负责任的行为。平时、楼道口停车就会涉及占用门洞消防通道的问题,何况永久矗立在门洞口的加装电梯井体基本都是铁架子钢结构,其墙体围护结构基本都是用保温板、玻璃幕墙的铁架子电梯井架呢?如果有火灾、地震、飓风等自然现象发生、造成铁架子位移过大甚至扭曲变形,产生玻璃碎片的次生灾害、拉裂房屋怎么办?是不是逃生通道上的拦路虎?这样的加梯行为合乎规定吗?

从法律上讲,既有商品多层步梯房本身就是一个产权明晰的、是经政府确认的私有物权房,同时通过买卖形成的一种有秩序的房产,所以擅自加梯是破坏公序良俗的不良行为!加梯是加梯人的一种毗邻关系请求权,毗邻请求权一般是以自然、与习惯为由,请求毗邻关系人要求相邻物权人通过“容忍”让权让利来实现其物权权益的延伸。商品步梯房的通行方式是法定的,是依法建造的事实,是加梯人自愿明知购买的事实,显然不是由于自然习惯毗邻关系造成的加梯人的生活困难,是加梯人自己通过买卖、自愿认可的居住生活环境,所以加梯人请求正当加梯理由显然是不成立的。

在商品多层住房加梯要尊重的四个法律事实:一是依法建造的事实;二是依法登记确权的事实;三是通过自愿买卖合法取得财产标的物的事实;四是业主之间的管理关系是以步梯房的共同物业事项建立起来的物业管理基础法律关系的事实;所以商品多层住房是有约定的法定事实。

综上所述,商品多层住房是依法建造出售的一种私有化不动产、具有居住规则的物权房,业主的管理关系是以物权范围内的共有管理事项建立起来的物业管理关系。加梯是一种物权设置行为,其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擅自加梯是违背原始商品多层住房建造销售规则的行为,是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是破坏以步梯房方式建立起来的公序良俗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