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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问:什么情况下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规定的话,就是上面六种情形。一般来说,法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主要情形是第一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和第四项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其他几种情形会有,但比较少见。

关于第一种情形,这是比较容易被诟病。因为我们明确规定仅针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但法院一般都没有对此区分,基本上只要是被执行人,只要没有履行判决义务,那基本就会被以此为由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种做法本质上来说,肯定是不合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外则是财产报告制度,这个我们被执行人需要重视,需要依法履行这个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