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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退还需要的手续和流程(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是多久)

在招投标活动中,部分招标人法规意识比较淡薄,随意滞留投标保证金的现象较为普遍,投标保证金退还的及时性一直饱受投标人诟病。实际上,《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对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限已经作了相关明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有3个时间点。

一、第一个时间点: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这里明确的是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撤回投标文件的情况,其保证金退还时限是5日内。若投标截止后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二、第二个时间点: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这是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迟退还期限,最迟应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三、第三个时间点:投标有效期结束前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有效期一般不超过90天。过了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不再具有担保效力,应该无条件退还。

同时,《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按照上述规定,招标人在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时,要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发出通知。投标人在收到通知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有效期,如果拒绝延长,则你的投标就失去了效力,可要求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以上是投标保证金退还的3个时间节点,以及在法律法规上的相关规定。招标人需按规操作,避免产生法律纠纷,同时,投标人如遇无故滞留的情况,可依据相关规定向招标人提出退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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