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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被杀害数据统计(女子被杀)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中国女人被害了上千年

程朱理学,亦称为“程朱道学”,是宋明理学的主要派别之一,也是理学各派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学派之一。理学的天理是道德神学,同时成为儒家神权和王权的合法性依据,其由北宋时期河南(今河南洛阳)人程颢与程颐兄弟开始创立,其间经过弟子杨时,再传罗从彦,三传李侗的传承,到南宋时期朱熹集为大成。

中国女性被杀害数据统计(中国女子被杀)

程朱理学发展到清朝,已在中原大地根深蒂固,成为清人食古不化思想的一部分。在当时,不但汉族妇女受到这种观念的辖制,连满族女子同样受到影响,开始重视所谓的女德观、贞节观。

我们知道,有清一朝,旗人处于高人一等的社会阶层,所以守节的满族女子能得到朝廷的特别优待。寡居的满族女子,可以定期享受内务府分发的钱粮,且数额不菲,足够一个家庭日常吃穿用度。

显然,从现代人的角度来看,我们根本无法理解贞节观。笔者不妨用程颐的理念来解读“女贞”:

问:为什么不能娶寡居的女人?

答:娶女人是为了配身,如果娶了一个失节的妇女配身,自己也一样失节。

再问:那么,如果寡妇的生活孤苦无依,没有保障,是否可以再嫁呢?

答:饿死只是小事,失节才是大事。

这种思想自宋朝时期兴起,一度贯穿了宋朝以后的封建王朝,以至于“贞女”成为彰显妇德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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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元明两朝,“旌表节妇”不止停留在读书人的嘴边,而是成了一种制度。

大德七年,江浙行省有这样的规定:妇女出嫁时的嫁妆田产,一律归女方所有,不论夫妻离异还是丈夫亡故,这些财产均属女方。不过,若女方改嫁,则这些财产必须归还给前夫之家。

《元典章》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典章十八,婚姻,夫亡,奁田听夫家为主。”明律、清律都沿用了这一规定。其实优待贞女的政策,在很早以前就已经出现。北魏时期,均田法令中就出现了这种优待政策:守节的寡妇,可以免除劳役赋税,官府还会发放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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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究竟有多少寡居的女人呢?

据郭松义的统计,有清一朝,得到朝廷认可(领受旌表)的寡妇数量超过一百万人。在所有朝代中,明清两朝的寡妇数量是最多的。在这两个朝代里,丧妻后鳏居超过三十年的男人约占丧妻鳏夫总数的百分之八,而丧夫后寡居超过三十年的女人占丧夫寡妇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六。其中,侧室寡居的比例最高,估计是因为侧室与丈夫年龄相差巨大,故有此结果。

不过,在中下阶层,寡居的女人碍于生活的压力,改嫁的情况也不少。《历史研究》第六期,苏成捷认为,生活在下层社会的女人,在寡居后不得不考虑生存问题,进而改嫁。正因如此,十九世纪初清廷不得不废黜了禁止改嫁的条令。

从各类史料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明清时期守节妇女与再嫁妇女的比例相对稳定,但相对于宋元两朝,明清朝守节妇女的比例更高。所以说,明清时期的社会中才会有很多由孤儿寡母组成的家庭。

这样的家庭,同样是社会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母子同样要参与社会生产,如果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也要诉诸公堂。在大多数情况下,多由母亲出面打理各项事务,主持家庭的大事小情。在这些家庭中,女人才是顶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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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如此,雍正才会对当时为亡夫殉情的女人提出斥责,认为这些女人一死了之,将烂摊子留给子嗣,不能尽妇职。对此,雍正颁布谕旨:

“不知夫亡之后,妇职之当尽者更多。 上有翁姑,则当奉养以代为子之道。下有后嗣,则当教育,以代为父之道。他如修治蘩,经理家业,其事难以悉数。安得以一死毕其责乎。”

在雍正看来,丧夫的寡妇应主动承担起丈夫的责任,料理家庭内外各项事务。雍正之后,“经理家业”也成了节女应尽的义务。

前文我们提到,在明清两朝,被朝廷认可的节妇数量超过一百万人。对于封建社会来说,这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呢?按照现今“男女平等”的眼光来看,这未尝不是一种善举,为什么这么说呢?

在当时的家庭中,同居共财是一种普遍状况,妇女的人生经历了从女儿、到妻子、到母亲、到寡妇的身份转变,她们的社会地位和权利也在发生着潜移默化的转变。明清两朝,因为继嗣的强化,妇女寡居的情况越来越多,这也就使寡居女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地位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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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角度来说,明清两朝的制度提高了寡妇的家族地位。不过,这种地位的提升,牺牲的是寡妇个人的幸福,与真正的“男女平等”则相距甚远。

参考资料:

【《元典章》、《历史研究》第六期、《程朱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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