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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男子夜间捕鱼时,被当成猎物射伤后坠河溺水身亡,4人自首

‬成年人工作之余都会根据自己的性格、生活习惯,选择不同的休闲活动,有人喜欢打球、有人喜欢打牌、钓鱼。江西上饶有4人却选择“持枪打猎”,他们还不小心把捕鱼游的人,当成猎物“射杀”了……..

 江西一男子夜间捕鱼时,被当成猎物射伤后坠河溺水身亡,4人自首

事发当晚,天气微凉,男子王某晚饭后,带一把可‬以‬戴到头上的照明灯和一些捕鱼工具出门时‬,和家人说自己要与几名村民相约到村里的河里捕鱼。家人知道王某就这点小爱好,所以没有阻拦。

来到河边王某与其他村民分开活动,各自寻找合适的位置去捕鱼。当时天‬气‬已晚,王某头上戴着那把灯光不是很亮的照明灯,在河里捕鱼时,突然间“砰的一声!”应声倒地!

 江西一男子夜间捕鱼时,被当成猎物射伤后坠河溺水身亡,4人自首

事后家人因一直没见王某回家,电话又联系不上,于是开始四处找人。家属到河边找人时,偶过几名路人(事后确认是嫌疑人),并将王某的装扮、体貌特征等告知对方,询问他们有没有见过王某,但对方都‬声称没见过!家属们‬只能继续沿着河边寻找。

王某的哥哥在河边继续寻找时,突然发现远处的地上有一盏灯,上前查看后发现,王某已经一动不动的躺在地上,且头上有一个伤口,疑似枪伤。随后家属立即报警并将王某送医院抢救。

 江西一男子夜间捕鱼时,被当成猎物射伤后坠河溺水身亡,4人自首

可不幸的是,王某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后死亡。警方接到家属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过程中,有‬4名男子先后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事后警方发布通报称,涉案是一把汽枪,由‬谢某所有,其当晚持汽枪与村民汪某、陈某、吴某等‬人‬,结伴外出打野兔时,因发现河边旁草丛中有动静,于是谢某本人扣动扳机,将王某射伤。

后经法医鉴定,王某符合生前入水溺亡特征。也就是说,谢某开的那一枪并没有造成王某死亡。即王某是中枪后才溺水身亡的。

目前,谢某等4人已被警方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江西一男子夜间捕鱼时,被当成猎物射伤后坠河溺水身亡,4人自首

‬网友对这件事的看法:

网友们认为,晚上去打猎不可取,尤其是晚上,一来有被野兽攻击的危险;二来对远处的动物是什么种类根本看不清,容易构成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捉珍稀动物罪,连人都没办法看清,就是最好的证明。

笔者认为,仅凭持枪这一行为就已经错了,而且是大错特错。

大家都知道我国对枪支是严格管控的,不论出于什么目的非法持有,即便老一辈的人留下来,拒不上交的,都构成违法犯罪。这一点,是没有讨论余地的。

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江西一男子夜间捕鱼时,被当成猎物射伤后坠河溺水身亡,4人自首

‬法律对于枪支的定义

《公安机关就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3条明确指出,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或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一律认定为枪支。

也就是说,不论手上持有的枪支,是什么样的形状、组成部分,只要符合上述认定标准,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枪支,非法持有了,就要承担后果。

具体到本案中,谢某所持有的枪支,都能将人‬杀射伤,其杀伤力可想而知。

因‬此,基本可以判断本‬案‬谢‬某‬所‬持‬有的‬,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枪‬支‬。至于怎么定性,还要查清楚是自己改造的,还是购买的?

刑法第125条明确规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的,判3-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换而言之,作为枪支的持有人和使用人谢某,涉枪一条罪行,他是在所难免的了,至于最终会如何量刑,需法院经审理后综合判定。

 江西一男子夜间捕鱼时,被当成猎物射伤后坠河溺水身亡,4人自首

造成王某死亡的后果,法律怎么评价?

一开始时我们都以为,是谢某扣动扳机将‬王‬某‬打伤后,就紧急将其‬送去医院抢‬救的。但现在结合家属的说法、警方通报及其中的验尸结论。我们可以确定谢某、汪某、陈某、吴某等4人是先过失、后故意的。

刑法明确规定,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可其却因自信或过于自信而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发生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意思就是说,如果谢某等人发现“误伤”王某后,第一时间施救,就只是构成过失杀人罪,此罪即便不是情节较轻的,最高量刑也是判处七年。

刑法第233条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3年-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问题现在家属已经证实,路上遇到过谢某等人,但他们否认见过王某。

大家试想过,谢某等人开枪后,是不是会第一时间上前查看自己所射中的“猎物”?这样警方就可以判断谢某等人对射伤王某是明知的。

注意!谢某狡辩是没有用的,现场只要他们到过,就会有痕迹,不到他们不承认,

而且,只是主动投案,不如实供述,是不会被确认有自首情节的,到时候就会错失从轻处罚的机会。

 江西一男子夜间捕鱼时,被当成猎物射伤后坠河溺水身亡,4人自首

刑法第67条规定,主动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警方最终确认王某家属的说法。即谢某等人打伤王某后因害怕承担责任,而将受伤的王某留在现场并造成其溺水身亡的。那就代表谢某等人对造成王某死亡的后果是持放任态度的。

即构成故意杀人罪,且4人是共同犯罪,全部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综上,谢某是开枪的那个,且还是枪支的持有人,主犯这个位置大概率是跑不掉的了,且是两条罪名,需数罪并罚。

而汪某、陈某、吴某等三‬人最终会如何量刑,就要看其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及后果等实‬际情‬况来‬确‬定。

当然,如果几人能够如实供述并通过积极赔偿家属经济损失获得谅解的话,那还是可以获得从轻处罚机会的。

最后,提醒广大网友们,切勿为了业余爱好而以身试法,否则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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