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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各个程序的审理范围是什么(民事案件各个程序的审理范围是)

导语:民事案件各个程序的审理范围

民事案件总体秉承“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处分原则,该原则贯穿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程序中,并且当事人告的时间和范围都应当受到相应地限制。如果不进行任何限制,想告什么就告什么,想什么时间告就什么时间告,那么现实中,无论处于哪一个审理程序,法官均无从下手审理,整体将处于无诉讼秩序可言的迷乱之中。

一、一审程序审理的范围当然是当事人“告”的内容,即诉讼请求。

一审对于当事人“告”的时间节点相对宽松,即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提出的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反诉均应纳入到一审审理的范围之内,而不仅仅是当事人起诉时诉状中列明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能脱离诉求进行审理、判决,若脱离当事人诉求进行审理,将可能会出现多判、漏判或判非所诉的情形。当事人针对以上情形进行上诉的,二审法院必将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二、二审程序审理的范围也应当是当事人“告”的内容,即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当然上诉请求不能脱离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除此之外二审还要审查一审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在二审中对于原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情形则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

1、当事人双方均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作出裁判。

2、当事人双方无法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达成一致意见的,二审法院可以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三、再审程序作为一审或二审程序的延续,其仍应围绕当事人“告”的范围进行审理,且当事人告的范围仍应在原审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内。除此之外,再审还是对生效裁判的评判,若当事人增加新的请求,对方既使同意一并解决的,也不能扩大审理范围,并以此改变原生效裁判。

1、对一审生效的裁判裁定再审的,适用一审程序审理,再审的范围不能超出一审的诉讼请求范围,当然是限定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全部诉求。

2、对二审生效的裁判裁定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审理,再审的范围不能超出二审的上诉请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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