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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依据是什么意思(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依据是什么规定)

导语: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依据是什么?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对于该规则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整个案件均由原告来进行举证,举证责任的分配是随着案件的审理在原、被告之间不断发生转移,这也是法官对待证事实自由心证的过程。但为了逼近案件的客观真实,有时需要法院来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但为了防止实践中只要当事人申请法院就进行调取证据的现象,以损害法院的中立立场,法院调查收集体证据要有法定的依据和条件。

一、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调查收集证据,其条件需满足:

1、首先,调查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有调查的必要,否则不予准许。

2、其次,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档案材料,因为该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

(2)私密材料,因为该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很难调取;

(3)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二、法院依职权而调查收集证据,以审理案件必要为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

2、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

3、涉及公益诉讼的证据;

4、涉及当事人有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证据;

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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