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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为什么优于国内法(国际法为什么有效)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为什么会有人认为国际法特别没用?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国际法为什么优于国内法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国际法为什么优于国内法(国际法为什么有效)

文/参商

近代以来,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和交恶越来越多,关系也随之密切,到如今,已经很少有国家能够脱离国际社会而独立存在。因为国际社会的成员众多,关系复杂,所以,人类有必要为其树立行为准则,如此,国际法应运而生。

然而,在国际法的执行过程中,国际法庭常常因为各种各样的问题而倍感乏力,所以,很多人认为国际法的实际效力很小,甚至只是个摆设。

01.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虽然也叫做“法”,然而,国际法之“法”与我们一般理解的“法”大有不同,按照国际法学家周鲠生先生的表述:

“国际法是规律国家与国家的关系之法……在主权国家之上,再无更高的权力,学者乃说万国公法是存在于列国间之法,而不是加于列国上之法,换句话说,万国公法是列国自己公认之法,而不是从上级权力加诸列国之法。”

按照这个表述,国际法是“公认”之法,并不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也就没有国内法那么大的强力。直白地讲,某一国如果愿意“公认”,那么国际法自然有效力,但是如果不愿意“公认”,那么国际法的执行就会充满障碍。

02.国际法的表现形式

如果是国内法,法官可以依据各种成文法——例如《宪法》、《刑法》等——来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可是,倘若有国家违反国际法,又依据什么对其进行审判?这个问题既确切又模糊,因为,既然要审判、处置,那必定得有所依据,然而,各国之意见、倾向众口难调,这导致虽然有“国际法”之概念,但并没有一部“普遍适用”的“《国际法》法典,连法典都没有,又何谈“违反”,何谈“审判”?

所以,国际法的表现形式没有周全、充分可言,它只能通过部分国家在某一领域所签订的条约、协定表现出来,而一个国家如果选择不加入或退出某一条约,该国违反这个条约,就不算违法,譬如朝鲜与《禁止核试验条约》。

03.国际法有无存在的必要?

人类始终行走在追逐“文明”的道路上,若相信这一点,那么国际法的存在当然是有必要的。因为即便从国际法尚不成熟的过往看,它也在某些时候维护了正义和人类的福祉,并扑灭了不少可能引燃灾难的火种。

譬如,上世纪初,包括德国、日本在内的60多个国家签署了《巴黎非战公约》,宣布正式“废弃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以此为法律渊源,二战结束以后,盟国在纽伦堡和东京组织了国际审判,追究德国和日本的战争责任。

虽然在追究国家责任,但这次审判的对象是谋议、策划、发动侵略战争的高官政要,而不是一个抽象、虚幻的“国家”概念,这就成功地将“国家责任”落到了“个人”的头上,并据此树立、实践了“个人刑事责任原则”。上世纪末,这个原则又为前南、卢旺达等国际法庭所遵循,逐渐普世化。如此一来,谁再想“代表国家”谋划或是执行非正义的行为,就要有所顾忌了。

尽管在效力上,国际法存在不尽人意之处,然而,正如“《巴黎非战公约》——二战后国际法庭——前南、卢旺达国际法庭”的例子一样,在国际法一步一步前进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破坏性、非正义行为被列为非法,遭到国际社会的禁止。更重要地,在这个过程中,邪恶和不义逐渐被从以往的习惯中分离出来,人们的认识和观念发生了潜移默化的改变,偏向于正义的舆论和声讨越来越壮大,使得国家层面上的“不可为”正在走向整个人类的禁区。

参考文献:

周鲠生:《国际法大纲》

刘丽、毛俊响、程之胜主编:《国际法》

唐子骐:《国际法碎片化和国际法体系的效力》

温馨提示:通过以上关于为什么会有人认为国际法特别没用?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有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