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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解散有哪些(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干什么)

导语:非法人组织的解散(一)

所谓非法人组织的解散,是指非法人组织章程或者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或者基于出资人、设立人的决议,使非法人组织停止积极活动,并开始清理相关财产关系的法律程序。即非法人组织根据出资人、投资人的合意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而终止民事主体资格。

非法人组织解散具有如下特征:第一,解散原因具有多样性。其既可以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解散,也可以基于章程规定的事由解散,还可以基于出资人或者设立人的决定解散。第二,并不当然导致非法人组织的终止,在非法人组织解散后还需要进行清算,清算后才能办理相关的注销登记,非法人组织才能终止。第三,非法人组织一旦解散,其民事行为能力就受到严格限制,其只能从事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如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接受债务人的履行等。

非法人组织的解散与撤销不同。非法人组织的解散,除了法律规定的原因外,其还可以基于章程规定或者出资人、设立人的决议而解散,其解散一般要体现非法人组织的自主意愿,而非法人组织的撤销一般不由非法人组织自己决定,而是由法律规定或由行政命令决定。

我国《民法典》第10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出资人或者受益人决定解散;(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些解散事由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任意解散事由,即基于组织成员(出资人、设立人等)的意愿而解散,包含了“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两种法定情形;第二,强制解散事由,即非法人组织基于法律规定而被迫解散,例如,《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因违法被主管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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