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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海损代理人(什么是海损事故)

导语:什么是海损?

(金融 : 保险 - 银行 - 金融)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Average),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推定全损需经保险人核查后认定。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清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然后再向各自的保险人索赔。共同海损分摊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一般均由专门的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Adjustment)。

不具有共同海损性质,巨未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称为单独海损。该损失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损失。

按照货物险保险条例,不论担保何种货运险险种,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均属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对于推定全损的情况,由于货物并未全部灭失,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全损或按部分损失索赔。倘若按全损处理,则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交'委付通知"。把残余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保险人,经保险人接受后,可按全损得到赔偿。

费用

海上风险还会造成费用支出,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一。所谓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保险单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措施而支出的会理费用。所谓救助费用是指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之后,由被救方付给的报酬。保险人对上述费用都负责赔偿,但以总和不超过货物险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人免责条款

⒈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⒉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⒊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⒋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5、保险金额如何确定?

出口货运险保险金额:按发票CIF价×1.1确定。

进口货运险保险金额:按到岸价确定。

此外,进出口货运险的保险金额,也可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6、保险费率如何确定?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费率的确定,基于下列一些因素:

1、货物品名及其特性特征,以下特殊货物风险比较高,费率要高一些。2、目的港的管理状况,目的地的治安状况等,如欧美线费率相对要低一些,非洲南美费率要高一些。

3、承保险别及其它承保条件。如加保战争、罢工、民变等险种,费率相对要高一些。

4、船名、船龄、船籍、船级等。整船运输必须提供船资料,以确定是否承保、费率。

5、包装方式

6、运输方式(是否集装箱运输,是否整船运输)

7、业务量大小

8、出险记录

9、其它方面。

运险终止

对出口货运险

下述两点以先满足为准。

⒈ 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⒉ 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

对进口货运险

根据国际保险惯例,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上运输工具(越过船舷)起开始生效,直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散装货物一般以到达保单载明的目的港仓库或储存场地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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