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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的演变(历代土地所有制)

导语:中国历史上土地所有权和产权归属简略

奴隶社会土地公有制

1.夏、商时期,因为生产力落后,人口有限,需要集中耕作。一切归国家所有。西周虽然由部落联盟制改为分封制,但全国的土地还是属周王所有。耕地分配的具体做法就是把一块地类似井字分为九块,中间一块肥沃的是公田,四周为私田。公田所有的和私田的大部分农作物归国家,小部分归奴隶主,这就是井田制。井田制最大的好处就是固定了人群,防止人口大量流失。

2.到了东周,井田制被逐渐废弃。首先周王室衰弱,各国的诸侯士不上缴原比列的贡品而且常常擅自割让或交换管辖的土地,渐渐将土地变为私有财产。其次,耕作的主要生产力是奴隶。他们一辈子只能得到一点饭食,所以积极性不高。最后铁制品大量使用和牲畜的使用以及人口的增多,极大促进了生产力,私田越来越多。

战国时期商鞅变法,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废除奴隶,建立军功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从此中国由奴隶社会进入了封建社会。

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

1.秦汉

秦朝按亩纳税。西汉实行编户制度,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百姓(编户齐民)依据资产多少承担赋税、徭役、兵役。

汉朝存在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1)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直接由国家政权掌握的土地,叫做公田;(2)地主土地所有制:地主、豪强、大官僚、富商占有的土地。其来源,有的是通过赏赐,有的是兼并,也有的是通过抢占和买卖;(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占有小块土地独立经营。

2.三国时期:

屯田制,是国家对国有土地的一种经营方式,它由曹操率先实行,招募流亡农民在许昌附近实行屯田,后实行军屯。魏末晋初,由于国家对屯田的剥削日重,赋役越来越沉重,屯田制逐渐瓦解。

3.西晋时期:

为了加强对流民的控制,限制士族搞土地兼并,晋武帝颁布占田制。占田制中规定的占田数额,只是允许民户按人口自行占有,并不是由国家分配,而无论占田是否达到法定指标,都要按照规定的亩数交纳田租。

4.隋唐:

实行均田制(仅按人口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

5.宋元:

北宋初为了防止唐朝的藩镇割据在各路设转运使,规定地方赋税大部分运到中央,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中央设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但北宋“不抑兼并”,和前面所有王朝一样导致土地兼并严重。

7、明清:

明初,地方设布政司,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张居正开创“一条鞭法”:多税合一,折成银两,役银分摊,人田分担。什么都可以用银子来替代。农民拥有了更多的人身自由和职业选择,不必再依附地主。促进了工商业和商品生产的发展,推动了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变。

清朝初期,名义上延续了明朝的“一条鞭法”,事实上实行的是“一条鞭法”+丁银。丁银即按人头征收税银,但不考虑每个家庭的贫富,存在明显的社会不公。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雍正推行了“摊丁入亩”的改革举措,也就是把丁银,全部都摊入土地田赋中予以一并征收。简单的说就是田产多的多交,少的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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