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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矿业权人(什么是矿业权占用费)

导语:什么是矿业权

(1)矿业权的种类

①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②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采矿权也具有排他性和有偿性的特点。

③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关系

探矿是采矿的准备阶段,而获得采矿权又是权利人申请获得探矿权的目的之所在。在采矿权和探矿权的关系上,探矿权许可证持有人在未取得采矿权前,不得在勘查区内从事任何开采活动。相反,采矿权许可证持有人在采矿区内,不需再取得探矿权即可从事与开采矿种相同矿产的勘查活动。

(2)矿业权的取得

①探矿权的取得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②采矿权的取得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申请登记书和滚动勘探开发矿区范围图;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需要进行滚动勘探开发的论证材料;经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进行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储量报告;滚动勘探开发利用方案。经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

(3)矿业权的转让

探矿权、采矿权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可以转让:首先是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其次是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时,受让人须具有法定资质。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应由国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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