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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形成的条件有哪些分为哪几种类型(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条件)

导语:劳动关系形成的条件有哪些?分为哪几种类型?

形成劳动关系的条件有哪些?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形成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者入职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劳动合同的合订并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双倍工资的赔偿。另外,涉及到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可以通过在劳动工作过程中的痕迹来进行证明,司法机关应当进行及时受理和处罚。

劳动关系类型通常划分的标准

1、根据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能要承担二倍工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法律责任。

2、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可以分为全日制劳动关系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工作时间的标准为每日4个小时,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的就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即小时工;超过4个小时就是全日制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工作5个小时,则就是全日制劳动关系,并非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必须要工作8个小时。

3、根据是否直接用工,可以分为劳动关系和劳务派遣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只有一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属于一对一的关系;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两个单位,两个单位共同承担原本一个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4、从集体谈判制度上,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在个别劳动关系的标准与集体劳动关系的标准不一时,一般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选择适用。

5、从“适用”还是“依照执行”的表述,可以分为企业劳动关系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关系。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关系形态较为复杂,主要对象是编制外用工的劳动者,还包括有编制的工勤人员,但工勤人员在很多方面又参照机关事业在编人员的规定执行;在签订合同方面,编制外用工有的订立劳动合同,有的订立聘用合同;在用工形式方面,有的直接和所在单位订立合同,有的则通过劳务派遣。

6、根据劳动者是否兼职,可以分为单一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和多重劳动关系。劳动者只在一个单位工作,则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为单一劳动关系;劳动者同时在两个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具有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同时在三个以上用人单位工作,则劳动者具有多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明确允许劳动者建立双重甚至是多重劳动关系,与之密切相关的是对劳动关系的认可,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

7、根据是否为主流用工形态,可以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标准劳动关系是主要用工形式,非标准劳动关系则是《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中的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属于非主流、辅助性的用工形式。

8、根据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是否为用工,可以分为一般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为用工,必须用工才有劳动关系,这属于一般劳动关系。但由于历史遗留因素等,现实中呈现的事实上没有用工,但仍然应当认可劳动关系的情形,如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放长假人员等,属于特殊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关系确认标准的不同,具体的劳动关系分为集体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由于劳动关系的划分较为复杂,在实际操作中常有交叉情形存在。但是不论是哪一类型的劳动关系,为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能得到法律保障,劳动者在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后要及时的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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