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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打官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和条件)

导语:打官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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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是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安定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当某一公民受到刑事犯罪的侵害,他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从而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与他人发生民事或者其他的权利义务争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裁决,从而启动民事或者行政诉讼程序。但这并不是说,只要发生了矛盾和争议,就一定要经过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到法院打官司,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这一资格在法律上是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所谓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没有诉讼权利能力,就不具备当事人的法律资格。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诉讼主体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只有既有诉讼权利能力,又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才能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如果一个人只有诉讼权利能力而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就无法独立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如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属于精神病、未成年人而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需要进行诉讼时,就应由其监护人、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养父母等代为进行诉讼。一般说来,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都拥有诉讼权利能力,但享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却不一定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亲自进行诉讼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

(2)诉讼争议的双方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进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因而也叫诉讼标的。法律关系在未发生争议时,它只是一般的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未诉诸法院的,也只以一般的权利义务争议;只有发生争议而又已经诉诸法院,要求法院作出裁决的,才是诉讼标的,即诉讼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诉讼必须在法定的追诉时效或者诉讼时效内提起

在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期间内打官司,才可能在法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获得实体上的胜诉。如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和诉讼时效,虽然当事人仍然可以起诉,但失去了实体上的胜诉权,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比如,刑事犯罪案件由于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而使司法机关无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民事、行政案件中,由于超过了法定的时效期限,虽然查清了案件事实,除被告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以外,人民法院无法硬性判决被告人承担义务。因而,一旦诉讼时效期间过期,打官司也就没有意义了。

(4)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社会生活中,人们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社会生活中,矛盾纠纷的种类多种多样。有些纠纷,如商标权纠纷等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应由商标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而不能诉诸人民法院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约定发生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只有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解决并且在法院受案范围内的纠纷,才可以通过打官司解决。

上述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对无法通过协商得到解决的纠纷,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应的诉讼,通过诉讼程序使所面临的矛盾和纠纷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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