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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转移的概念(风险转移方式有哪些)

导语:干货!风险转移知识点汇总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注意:

1.《合同法》第142~149条只调整买卖合同。其他双务合同如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也有风险承担问题,但原则上不适用上述条文.承揽合同:交付主义(交付前由承揽人承担,交付后由定作人承担);

2.《合同法》第142~149条均属于任意性规范,故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就风险负担了不同于上述法条的约定,以约定为准。

3. 不动产以登记转移风险为准(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还是按交付时风险也随交付转移)

4.质权:风险由质权人承担;留置权权:风险由留置权人承担;抵押权由抵押人承担;占有改定由买方承担风险;简易交付又买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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