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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层砌体结构建模(建筑工程砌体结构)

导语:一建考试教材建筑实务第三章第二节之砌体结构施工质量规定1

3.0 主体结构工程相关标准

3.1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基本规定

1.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底的高差值,搭接长度范围内下层基础应扩大砌筑。

(2)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搓、接搓。

2.临时洞口的相关规定:

(1)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 应超过 1m;

(2)抗震设防烈度为9 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3.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120mm厚墙、清水墙、料石墙、独立柱和附墙柱;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m 的窗间墙;

(4)砌体门窗洞口两侧 200mm (石砌体为 300mm) 和转角处450mm (石砌体为 600mm) 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 范围内;

(6)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4.施工脚手眼补砌时,应清理干净脚手眼,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干砖填塞。

5.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 的洞口上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 过梁,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500mm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埋设管线。

6.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平整、标高一致。安装时应坐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可采用1:2.5 的水泥砂浆。

7.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分为 A、B、C 三级,配筋砌体不得为C 级施工。

8.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所用材料类型及同类型材料的强度等级相同;

(2)不超过250m3砌体;

(3)主体结构砌体一个楼层(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 ,填充墙砌体量少时可多个 楼层合并。

9.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 1 .5m 以内;石砌体不宜超过1.2m。

10.在墙体砌筑过程中,当砌筑砂浆初凝后,块体被撞动或需移动时,应将砌块表 面砂浆清除后再铺浆砌筑。

11.设置在潮湿环境或有化学侵蚀性介质的环境中的砌体灰缝内的钢筋应采取防腐措施。

二、砌筑砂浆

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 混合使用。

2.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要求;人工砂、山砂及 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3.严禁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建筑生石灰粉、消石灰粉不得替代石灰膏配制水 泥石灰砂浆。

4.施工中不应采用强度等级小于 M5水泥砂浆替代同强度等级水泥混合砂浆,如 需替代,应将水泥砂浆提高一个强度等级。

5.凡在砂浆中掺入砌筑砂浆增塑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防水剂等砂浆外 加剂,其品种和用量应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和试配确定。

6.配制砌筑砂浆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

7.现场拌制的砂浆应随拌随用,拌制的砂浆应在 3h 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 气温超过 30度时,应在 2h内使用完毕。预拌砂浆及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的使用 时间应按照厂家提供的说明书确定。

8.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 实体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1)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2)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3)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4)发生工程事故,需进一步分析事故原因。

9.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 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 85%,其强度才能判定为合格。

三、砖砌体工程

(一)一般规定

1.有冻胀环境和条件的地区,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不应采用多孔砖。

2.砌筑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 2d适度湿润。严禁使用干砖或吸水饱和状态的砖砌筑。

3.当砌体工程采用铺浆法砌筑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mm; 施工期间气温超过 300C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

4.240mm 厚承重墙的每层墙的最上一皮砖、砖砌体的阶台水平面上及挑出层,应 整砖丁砌。

5.砖过梁底部的模板及其支架,应在灰缝砂浆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的 75% 时,方 可拆除。

6.多孔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砌筑。半盲孔多孔砖的封底面应朝上砌筑。

7.竖向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

(二)主控项目

1.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砌体灰缝砂浆应密实饱满,砖墙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 ,砖柱水 平灰缝和竖向灰缝的饱满度不得低于90%。

3.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 度及8 度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普通砖砌体斜搓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 2/3 ,多孔砖砌体的斜搓长高比不应小于 1/2。斜搓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4.非抗震设防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 度、 7 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楼时, 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搓,但直搓必须做成凸搓,且应加设拉结钢筋,拉结钢筋的数量为每 120mm 墙厚放置 1φ6 拉结钢筋( 120mm 厚墙放置2φ6 拉结钢筋) ,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mm; 埋入长度从留搓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0mm,对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的地区,不应小于1000mm; 末端应有 90度弯钩。

(三)一般项目

1.砖砌体组砌方法应正确,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清水墙、窗间墙无通缝;混水墙中不得有长度大于300mm 的通缝,长度200 -300mm 的通缝每间不超过3 处,且不得位于同一面墙体上。

2.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及竖向灰缝宽度宜为 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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