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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交易中产生的单方计提的增值税如何进账(集团公司内部交易需纳税吗)

导语:集团内交易中产生的单方计提的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以下文章来源于桃花源笔记 ,作者桃花岛岛主

标题看起来有些复杂。

这个场景讲的是:如果一家集团不同的分子公司经营不同的业务,有的免税行业,销售免交增值税,有的正常交税抵扣,那如果免税的和不免税的发生了内部交易,会产生什么样的火花?

如按照税法规定,出售方属增值税免税项目,销售自产产品免征增值税,而购入方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购入产品过程中可以计算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于抵扣。由于税项是法定事项,在集团内部企业间进行产品转移时,进项税抵扣的权利已经成立,原则上不应抵销,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体现为一项资产。另外,在内部交易涉及的产品出售给第三方之前,对合并财务报表而言,该交易本身并未实现利润。因此,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并抵销出售方对有关产品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与购入方相应的存货账面价值时,该部分因增值税进项税额产生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可以确认为一项递延收益,并随着后续产品实现向第三方销售时再转入当期损益。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认为,进项税抵扣的权利已经成立,所以原则上进项税不能抵销,那么进项税本质上是企业的资产,所以在合并报表层面体现为一项资产,这项资产最终是要进损益的,相当于政府给你的补助。如果交易的产品未实现全部销售,这部分进项税对应的损益我们也不能直接结转,得先归集至”递延收益“,后续通过内部损益的实现,再转到当期损益里。

处理方式类似于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准则中,在总额法下,我们的会计处理方式为:

取得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摊销时: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那么在合并报表中针对单方计提的增值税,我们也采用类似的处理方式。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详细说明。

例如,2x20年甲公司向子公司乙公司出售一批商品,成本80万元,售价100万元(免增 值税),乙公司购入存货入账价值87万元,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3万元。

(1)若2x20年乙公司将上述商品全部对外出售

合并报表抵销分录:

借:营业收入 100

贷:营业成本 87

其他收益 13

解析:

这里跟一般的存货内部交易抵销分录相比,就是贷方的存货现在变成了其他收益。就是抵销内部交易,顺便反映损益的这么个过程。

(2)若2x20年乙公司将上述商品全部结存,2x21年全部对外出售

2x20年抵销分录:

借:营业收入 100

贷:营业成本 80

存货 7

递延收益 13

2x21年抵销分录:

借:年初未分配利润 20

贷:存货 7

递延收益 13

借:存货 7

贷:营业成本 7

借:递延收益 13

贷:其他收益 13

解析:

未实现的进项税产生的补助收益,我们先通过递延收益来中转。等损益实现后,转入到其他收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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