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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的区别(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的法律规定)

导语:如何区分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一、概念区分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原因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执行程序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从概念上可知,无论是执行中止或执行终结都是由于某种特殊原因的出现而开启,主要区别点在于后续处理上,即执行中止是在中止后可能会恢复执行程序,而执行终结后就是执行程序的结束,即结束本次的执行程序。

来源于:图虫创意

二、程序的启动

(一)执行中止的启动分为当事人原因启动或法院自行启动:

(1)当事人原因启动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总结:因当事人原因而执行中止主要分为当事人自动申请延期执行、案外人有相应的证据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一方死亡的或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消灭的。

(2)法院自行启动的情形: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去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属性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总结:法院自行决定中止执行的主要为被执行人申请破产、被执行人无财产、被执行人的标的物被其他机关正在审理、一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的请求且提供担保的。

(二)执行终结的情形

1、申请人撤销执行程序的(因申请人申请撤销而进入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一般执行时效为两年);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注意: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兜底条款);

7、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注意: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进入执行终结的,一般需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方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的情形

综上,从概念上看,虽然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都是因为出现某种特殊原因而开启,但两者在开启程序的后续处理上大有区别。执行中止只是暂时中止,暂时不执行,等到特殊原因消失或解决后还可以恢复执行,即执行中止是暂时性的中止,本次执行程序并非是实质性的结束。而执行终结是执行程序的结束,至少是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束。例如,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的权利人死亡的,因为人已经死亡,未来就不会再有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的可能,所以本次执行程序将是无限制的终止。再比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执行的,虽然以后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还可申请重新打开执行程序,但那将是一次新的执行程序,并非本次执行程序的延续,且也不受本次执行程序的期间时效的限制。所以,执行中止一般都是出现一些特殊情形的,且这些特殊情形一般能够在一段时间会消失或者能解决的,比如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如果最后经法院审理不予以撤销仲裁裁决的话,执行程序就会得到恢复,即执行中止所出现的情形一般都是暂时性的,且在一段时间内能够得到解决的。而执行终结所出现的情形可能是无限期的停止,或者永远不能解决的,比如人死不能复生,被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这些情形将会导致开启执行程序不可能开启或已无开启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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