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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格式条款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关于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

导语:关于格式条款

《民法典》496条第一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民法典》496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由此可知,格式条款的特征系:1、格式条款合同一般由局域垄断地位的一方所拟订;2、格式条款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处于从属地位;3、格式条款合同可以用不同的但必须是明确的书面形式表达出来。

由于双方地位不平等,因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需要遵守法定义务:

1、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义务;2、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厉害关系条款的义务;3、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

注意: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上述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致使对方当事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主张,认为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即不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

《民法典》497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498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

1、通常解释原则,有争议,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2、不利解释原则,如有两种以上不同的解释,采用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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