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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从夫什么意思(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意思)

导语:出嫁从夫——法律中女性的夫家认同

传统礼制认为,女性一旦结婚,就应改变家族认同。而针对连坐与容隐相关条文的辩论和修正,也让我们清楚看到,魏晋南北朝的法律正朝着儒家化的方向迈进:强调已婚妇女的夫家认同。《公主之死》一书中的重要人物,北魏尚书三公郎中崔纂,正是以这些前朝的案例为基础,在为张、陈两位兄长辩护的同时,也界定了刘辉殴主伤胎案的属性。正因为已婚妇女的家族认同已经从娘家转到夫家,她既不为娘家的人连坐,娘家的人也不该因她而受罚。同理,公主婚嫁产育,腹中怀的,不是皇室的成员,而是刘辉的骨肉。因此,张智寿和陈庆和既不必为出嫁的妹妹受难,刘辉所犯的也不是大逆之罪。

曹魏末年,司马懿、司马师和司马昭父子三人陆续当权,镇东大将军毌丘俭与司马家不和,举兵作乱,谋反被诛。他的儿子毌丘甸、儿媳荀氏、孙女毌丘芝,都以连坐当死。荀氏的一位族兄和当时掌权的司马师有姻亲关系,便通过层层关说,请求救命。司马师上表皇帝,请曹魏皇帝下诏准许荀氏和毌丘甸离婚。傀儡皇帝看了权臣司马师的上表,当然照准,荀氏因此保住一命。然而荀氏舍不得女儿毌丘芝,便向司隶校尉何曾求情,表示自己愿意贬为奴婢,到官府服役,来赎女儿的死罪。毌丘芝这时早已嫁给颍川太守刘子元,并且有孕在身,正是因为待产,所以没有被立即处决,还关在牢里。何曾可怜荀氏母女,就差派属下程咸上疏朝廷,为毌丘芝辩护。

司马懿画像

程咸的议论影响深远。他表示,女人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不能自己做主。女人一旦出嫁,即使娘家的父母去世,原来的“斩衰三年”之丧,都要降成“齐衰一年”,目的就是表示她已经是外人了,和在娘家时的身份不一样。程咸认为现在的法律罔顾伦理,父母有罪,要追捕已经出嫁的女儿,夫家犯法,媳妇又要随着异姓受罚。一个人的身体要遭到内外两种处分,并不公平。他主张:“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如或产育,则为他族之母。”结婚生育的女人,她的家族认同应该从娘家转到夫家。如果男人不必为别家的罪行负责,女人为什么需要肩负两家的重担?程咸坚持这实在不是怜悯弱势女性的态度,也不是伸张法制的根本之道。所以他建议:

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宜改旧科,以为永制。

程咸上疏之后,皇帝下诏修改律令,毌丘芝想必逃过一劫。不过,整套法律,要到三世纪中叶司马炎篡魏即位为西晋武帝之后才修订完毕并正式下诏颁布施行。新颁行的法律中清楚地规定:“谋反,适养、母出、女嫁,皆不复还坐父母弃市”,不论是出养的儿子、离婚的妻子,还是出嫁的女儿,都不必因为原来的家庭成员谋反而遭到连坐弃市的处分。同时,该法更明白地表示,为了彰显礼教大防,以后审案裁判都要以“五服”的伦理精神为准。

这套伦理精神和审判基础,想必也纳入了六世纪北魏朝廷的律令之中,因为崔纂正是引用这些条文来为张、陈二位兄长辩护。不过,这些条文的原始目的,并不是为已婚妇女的娘家兄弟开脱,而是确定女性一旦出嫁,她的家族认同转到夫家,连坐责任也随之改变。事实上,从西晋修律之后,到北魏崔纂引用之前,这几百年间,女性不但会因为夫家谋反之类的重罪而遭到处罚,也经常为丈夫所犯的大小罪行而受到牵连。东晋的时候,就有一位原本颇受地方人士信任的女性宗教领袖,因为丈夫抢劫,夫妻连坐,而被贬为奴婢。有趣的是,当地方官吏同情遭到连坐的女性,企图为她们说话时,多半都采取“女流天生软弱”的论述方式,来推动另一波的法律修订。

南北朝形势图

以同情女弱的论述方式,为连坐女性寻求开脱的例子,不一而足。例如,公元 300 年的某一天,正是一位姓解的小姐要嫁到未婚夫裴家的前夕,却因父亲解结被控谋反而遭到逮捕。由于解氏将因族刑连坐而被处死,裴家为了拯救未来的媳妇,打算谎报成婚日期,企图通过“已嫁之女不坐娘家之刑”的原则来挽回解氏一命。但是,解氏并未领情,宣称如果父母兄弟皆亡,她没有独活的意愿。

由于解氏的坚持,她最后仍被依法处决。不过,由于她的死,朝廷随后展开了一系列的讨论,尝试减轻女性在谋反大逆罪中的连坐责任。公元 307 年,西晋政府终于正式废除了族刑。虽然在公元 325 年,东晋政府为了高压统治,再度恢复族刑,不过,明文规定女性不必被处死。之后的南朝政权延续了这种减刑的精神,梁国的法律就规定,一个人若犯了谋反大逆罪,他的父亲、儿子、兄弟都会被处死,但他的母亲、妻妾以及其他女性亲属,则只会被贬为官婢。

这种减刑精神在北朝也可以看得到。四世纪初,在鲜卑拓跋政权尚未建立王朝统治华北之前,对谋反大逆的人会采取极为严厉的处罚:除了本人被处死之外,他的家属,不论男女,也都会被砍头。公元 431 年,北魏建国之后,太武帝命令汉人官僚崔浩主导修法,这次修法针对谋反大逆作了一些改变:谋反之人仍要遭受腰斩,和他登记在同一个户籍之下的所有男性家属也都会被处以死刑,但是十四岁以下的男孩则处以宫刑(想必是去势之后,才能贬入官府为奴),而所有女性亲属则贬为官婢。

女性为丈夫连坐的例子并不限于谋反大逆,而她们所受到的刑罚也不仅是贬为官婢而已。东汉末年,战事频仍,兵士多逃亡,朝廷为起吓阻之效,规定逃兵的妻子应连坐受罚。北魏也有类似的规定,主张假使小吏在犯罪之后逃亡,他的妻儿应被流放到边疆。由此看来,女性如果因为丈夫犯罪逃亡而遭到连坐处分,想要减轻自己的刑罚,只有全力质疑婚礼程序是否完整或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才可能如愿。同情女性的官员在为她们辩护时,便多采取这类策略,因此也不免顺便申论传统儒家经典对于婚礼和婚姻的定义。有时候,讨论集中在儒家经典如何界定父系家族中的“妇”;有时候,则在“女性有三从之义”的原则上着墨。

《女史箴图》局部

例如,在东汉末年对逃兵妻子严刑峻法的规定下,就有一位官员借由分析婚礼程序来拯救一名妇女的性命。当时一位姓白的女士,才嫁到夫家没几天,根本还没能和丈夫见面,就因为丈夫逃避兵役而遭连坐逮捕。朝廷起初判她弃市,地方官卢毓看不过去,为她求情。卢毓提出两项礼法上的原则来质疑朝廷的判决。第一,他指出,古典礼经规定,一个女人嫁到夫家之后,必须在五天之内“庙见”,也就是拜见夫家的祖庙,才算完成婚礼,成为夫家的媳妇。如果她在这五天之内去世,她的遗体必须运回娘家安葬,也就是说她还不算是夫家的人。第二,法律的精神向来主张重惩主犯而轻罚从犯,并且宁愿释放可疑之人,也不应错杀无辜。

显然,卢毓引用第一项原则,是在说明白女士的身份还不能算是夫家的人;而他引用第二项原则,则是强调逃亡的新郎才是主犯,白女士是受到牵连,企图为她寻求较轻的处罚。卢毓认为女性是通过与丈夫见面行房,才有恩情可言,又要经过“庙见”仪式,才算成为媳妇。白女士活着没见过丈夫,倘若死了,也进不了夫家的祖庙。假使女性在这么悲痛的情况下都要被处以弃市,那么真正的夫妻之间要连坐处罚到什么程度才算足够呢?他接着建议,如果白家真的已经接受聘礼,将女儿送到了夫家,朝廷可以将白女士处以徒刑,至于死刑,就太严重了。

在另外一个刘宋时代的案件中,一位官员则是以“三从之义”原则为一名妇女开罪。这名妇女已经守寡,却因亡夫的侄儿抢劫,害她和孩子遭到牵连逮捕。刘宋法律规定,抢劫犯的期亲需连坐充军。寡妇和亡夫的侄儿既然属于期亲关系,看来似乎活罪难逃。她的儿子,虽然和抢劫的堂兄弟只有“大功九月”的丧服义务,却因母子关系,也将被发配军中服役。尚书官员何承天得知此事,表示异议,提出两点质疑。

何承天的质疑如下。首先,法律规定抢劫犯的亲属连坐,并不包括大功之亲,因此他的堂兄弟应该不必受到牵连。其次,《仪礼》之类的古典礼经早就明白规定,女人有“三从之义”: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倘若在抢劫之时,叔父尚在人间,那么期亲连坐,妻子随丈夫服刑,还说得过去。如今,抢劫案是发生在叔父去世之后,叔母“夫死从子”,既然抢劫犯的堂兄弟不必连坐,他的母亲当然也不用受罚。何承天批评原先的主审官之所以会搞不清楚状况,正是因为没能分辨男女之别。

不论是通过婚礼程序的分析,或是借由夫妇伦常的讨论,从上面的案例都可以知道,传统礼制认为:女性一旦结婚,就应改变家族认同。而针对连坐与容隐相关条文的辩论和修正,也让我们清楚看到,魏晋南北朝的法律正朝着儒家化的方向迈进:强调已婚妇女的夫家认同。

本书的重要人物,北魏尚书三公郎中崔纂,正是以这些前朝的案例为基础,在为张、陈两位兄长辩护的同时,也界定了刘辉殴主伤胎案的属性。正因为已婚妇女的家族认同已经从娘家转到夫家,她既不为娘家的人连坐,娘家的人也不该因她而受罚。同理,公主婚嫁产育,腹中怀的,不是皇室的成员,而是刘辉的骨肉。因此,张智寿和陈庆和既不必为出嫁的妹妹受难,刘辉所犯的也不是大逆之罪。

话虽如此,北魏朝廷却没有接受崔纂的论调,相反,最后的判决明白地彰显了统治阶层内部关系紧绷的双方:一方是由游牧民族女性统治者所代表的皇权,另一方则是大多具有儒家教育背景的汉人或汉化官僚。

《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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