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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真伪不明案件的司法裁判规则(事实真伪不明举证责任分配)

在事实不明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如何进行分配,影响举证责任分配的因素有哪些?如何运用证据规则来实现法律事实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但实践中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据认定甚为复杂。我们尝试结合举证责任分配的要素从举证责任分配的依据、方式、标准等方面介绍诉讼举证规则。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要素

举证责任包含以下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是某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究竟何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另一方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并达到证明标准,否则将承担该主张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的分配指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实现分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主要要素:

(一)诉讼主张,是诉讼主体关于某些事实及其法律效果的声明。

包括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抗辩或否认,原告针对被告抗辩的反驳。诉讼的进行是诉讼主张演进的过程,而诉讼主张的演进则依赖举证责任分配与履行的不断实现。

(二)争点,指诉讼中原被告之间无法取得一致的争议事项。

这些争议事项本身又能决定诉讼某一方主张能否成立的关键所在。消灭争点主要依赖双方当事人对争点的证明,举证的对象是争点。举证责任则是围绕争点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实现分配。

(三)举证方式。举是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是证实一定的问题。

当事人的举证围绕双方的争点展开,而争点的形成建立在有效的主张之上。一方当事人举证是否已达到证明标准、举证责任是否已经发生转换等。

(四)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指承担举证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以原被告依次提出主张、在主张合格、成立的基础上依次轮换的方式获得正当分配。

举证过程并非一次完成,而是在当事人提出主张和抗辩的过程中,依次对争点展开论证,原被告之间通过主张与抗辩、抗辩与再抗辩、再再抗辩的依次提出形成一个个案件的争点,双方当事人围绕争点依次举证。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依据

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不仅要解决当事人初次主张的举证负担,还要解决随着诉讼推进,当事人不断细化主张的举证负担。

举证责任依据法律或基于政策、经验法则就当事人之间的待证事实,根据双方的请求和主张,基于公平正义,综合其他因素实现分配:

(一)法律规定,其中包括:

1.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即原告对其主张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法律规范构成要件进行举证。被告对其抗辩所援引的基础法律规范构成要件进行举证。

2.特殊事项证明的规定,例如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适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如果主张免责,则要对损害者故意或者不可抗力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3.对不需要举证的例外规定,当事人对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能够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二)经验法则,指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和或然率,也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三)其他因素,如举证便利原则或诚实信用原则。就诚实信用原则而言,一方当事人隐匿毁损证据或者使得他方当事人发生举证困难,则这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四)政策。

三、举证责任分配的方式及标准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方式

举证责任的履行需要提供证据和说明,并进行说服和论证。而论证有演绎、归纳和溯因三种逻辑形式。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标准及规则

当举证责任履行完后,就涉及举证责任分配的尺度即证明标准。民事举证责任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当一个事实存在的盖然性大于不存在的盖然性时,该事实之存在较该事实之不存在更接近于真实。在此标准下,对证据的审核认定应依法独立对证据进行判断,遵循关联性规则、排除规则、预防规则、优先的规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发现证据之间的关联,判断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大小及强弱程度。

结语

当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达到证明标准时,即转换由对方当事人举证,并依次轮换,直至一方没有抗辩或无法举证,争点消灭。通过已知基础事实,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能够做出法律事实的合理推定,原告已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在原告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情况下,如果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其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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