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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宦官养子(唐朝人能蓄养多少奴仆)

导语:聊一聊:在唐朝身为一个养子,都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孝文化作为中国儒家传统思想的基石,始终是历代统治者的关注重点。古人依靠宗族制度延续家族,统治者依靠忠孝理念维持统治,于是,以孝道来维护父权、维持社会的稳定就成了古人思维中的底层逻辑。

那什么是“孝”呢?儒家对于“孝”的定义是什么?孔子曾给出答案:“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对古人来说,“孝”从来不是单纯的奉养父母,更是 “生前的奉养”、“死后的丧葬”、“死后的祭祀”,三者缺一不可,这才是“孝”的完整形态。

唐朝推崇孝道,人们也坚持“有子立长,无子立嗣”的继承法则,但我们都知道,孩子不是想有就有的,总人有无子无嗣,想要收养孩子,这样一来,作为外来者进入新家庭的养子,他们又有着怎样的权利和义务呢?

唐朝蔚然成风的假子制度

1. 养子出现的意义

倘若要把人一生中的大事排个先后,“生死”与“传承”就是当之无愧的头名。尤其当生死和传承牵扯到一起时,对古人来说,哪怕是“除却生死无大事”的潇洒,恐怕也洒脱不起来了。 

正如《孟子•离娄》所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若要让家族的血统停留在自己这里,这不仅是个人的不幸,更是父辈们的、整个家族的不幸。在继承了汉代“以孝治国”理念的唐朝,儒家思想深入人心,以至于“无后”的代价是如此的可怖——这不仅意味着祭祀的断绝,更意味着死去的先人将失去身后安宁,整个家族都失去了赖以为继的生存土壤。

这种情况下,收养一个孩子继承家业似乎再正常不过。唐律规定:“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疏议中更有解释到:“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

可见如果一个家庭无子,哪怕是森严无情的法律,也要为其提供足够的退路,用“过继”、“过房”展现律法的人情与宽容,最终演化为约定成俗的传统。 

2. 养子的分类

收养孩子并非小事,收养目的更是重中之重,戴显群先生就在《唐五代假子制度的类型及相关问题》一文中,根据不同的收养目的将宦官养子分为三类:其一是享有继承权的养子——嗣子,其二是无继承权的义儿——义子,其三是不严正的养子。

他的分类虽然针对的是宦官,但毫无疑问,我们可以立刻将其推广到所有群体当中,即“立嗣”和“乞养”。

姑且不提立嗣,单说乞养,《唐律·户婚》规定:“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所收养,即从其姓。”

可以明显看出,乞养双方没有血缘关系,也并非为了继承家业,这种出于怜悯之心而收养的孩子,虽然能与养父母同姓,却并不具备继承权,甚至不被允许写入族谱。

这样的小孩,养父母愿意分他一点财产都是难得疼爱的表现了,再说起身为养子的权利和义务,似乎就有些强人所难了。

所以,我们今天所提到的养子,便只专指能够继承家业的嗣子。唐朝的户令规定:“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兄弟同族的儿子是嗣子的第一人选,也只有这样的血缘和身份,才有资格代替亲生子,履行继承者的权利和义务。

养子的权利和义务

1.养子的权利

在古代,嗣养子的权利与亲生子等同,这不仅意味着他有和亲生子同样的身份与地位,更意味着,他可得到一个家族最为珍贵的东西——祖上的传承,父辈的基业,家族的势力,宗祧、爵位、财产……一个家族绵延至今的所有财富,有形的资产和无形的社会影响力,都将归他所有。

唐朝推行“诸子均分”的财产继承原则,养子和亲生子拥有相同的继承权,倘若养父母在有了养子之后有了亲生子,法律甚至会保护养子的权利,要求父亡后“兄弟均分”,没有婚配的兄弟还能另得一份聘财:“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

而在财产之外,更为重要的宗祧继承奠定着养子毋庸置疑的地位。

“宗祧”一词首见于《左传》,《说文解字》中把“宗”解释为“尊祖庙也”,“祧”在《礼记》中释为“远庙为祧”,“宗祧”的意义就在于祖庙祭祀,祭奠祖先。

《左传》曾明言:“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儒家思想继承了这一古老传统,在儒家积极的宣扬下,血亲祭祀的重要性日益增长,并由此衍生出一套完整的宗祧继承制度。到唐代时,这种以男性宗统为主体的祭祀祖先的继承行为,已经从王公贵族普及到平民之家。

得益于唐朝的繁荣昌盛,对普罗大众而言,“宗祧”不再是可望而不可即的奢望,生养一个继承人为自己养老送终、祭祀血食成为寻常做法,而养子制度作为继承法则的补救措施,在法律意义和实际意义上,都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嫡长子继承制”作为唐朝最基本的继承原则,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背景为其背书。自西周确立“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规定以后,大体上,汉王朝都将其作为基本原则来执行,虽然我们都知道,唐王室向来不讲武德,但在民间,嫡长子继承制还是很好的普及开来,唐律也规定,如果违反了嫡长子继承制,就要被处以“徒一年”的刑罚。

但奇妙的是,同样是养子,在同宗子辈中“先亲后疏,由近及远”挑选出的继承人,他们的继承权毫无疑问受到法律保护,可那些异姓养子的宗祧继承权却没有规定,对异姓养子来说,想要获得养父母的家族承认,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除了宗祧,爵位的继承同样是一件足以影响家族发展的大事。唐朝爵位的继承采用世袭制,并同样遵循嫡长子继承制。可若没有嫡长子,养子是否有继承权呢?

《封爵令》对此规定的很详细,家里没有亲子孙,爵位可以交给兄弟之子,但这个继承是有条件的,其一,这位好大儿在死者生前履行过奉养义务,其二,需要皇帝本人点头答应。这么一来,养子的权利就与亲生子不尽相同了。

可见哪怕律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养子的权利,但在面对现实情况时,养子的处境地位依然与亲生子相差甚远啊。

2.养子的义务

养子制度的完善意味着权利与责任对等,养子享受了养父母丰厚的报偿,当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养子的义务包括哪些呢?

首先,赡养的义务是必不可少的。收养关系能够得到发展的本质是人们希望“老有所依”,希望“身后有人”,不至于成为不祀之鬼,在地下也活的凄惨无比。那在生前的时候,养父母希望养子有孝心,行孝举,无有“不孝悖逆”之行也是理所当然了。

正所谓“百善孝为先”,《唐律》对不孝的最高刑罚甚至定到了绞刑,当一个家庭没有子嗣,连享受孝顺的资格都没有,由此衍生的收养制度就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养子的赡养义务也就随之而来了。

除了赡养,养子的丧服义务更为重大。死后的丧葬和祭祀更是“孝”的一部分,《礼记》中说“事生如事死”,如果后人不能像对待生者一样对待死者的身后事,从律法和礼法上,他就犯下了不孝的大过。

这种错误并不局限于是亲子还是养子,但毫无疑问,如果养子没能尽到合格的丧服义务,他很可能为此付出更为深重的代价,不仅仅是失去继承权的事,惨遭入狱也不是不可能的。

在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中,丧服并不是简单的祭祀和血食,按照服制的规定,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照亲疏远近依次递减。养子通过收养关系进入新的家庭,他对养父母的服制就要依照亲生子的定例, 他对原本家庭的服制则会降一级,例同出嫁女,这一规定甚至写在《唐律•名列》之中,在古代,这已经是极为疏远的表现了。

但如果是“乞养”而来的养子,正如他不享有继承法中的任何一项,他也不必对养父母履行服丧义务。在服制上,“乞养”的子女依旧归属于他原本的家庭,为亲生父母丧服,他们本人,包括他们的子女后代,始终被认为是原本家庭的一份子,并不改变原本的服制等级。

倘若养子未能尽到他的责任和义务呢?

唐朝对比也有明确规定,比如唐律规定,“如果养子无故抛弃养父母,就要被判处两年的刑罚。”

对于养子的惩处,是随着养父母而走的,如果是原本家庭的罪行,按照疏议所说:“出养者,从所养家缘坐,不涉本生”,即不牵连原本的父母。

当然,若是谋逆这样的大罪,自然是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比如疏议又说:“若出继同堂之外,即不合缘坐”,如果是同堂之内的收养关系,养子依然要承担“缘坐”的责任。

总结:

在“以孝治国”的唐朝,在以“礼教宗法”为基底的封建社会,针对养子的收养制度更多的是在维护收养家庭的稳定和秩序。养子作为一个半途的加入者,既承担着亲生子的担子和义务,又享有亲生子的待遇和继承权,责权已十分分明了。

这种进步,无论是从律法还是人情的角度来看,都足以说明唐朝的收养制度已经趋向完善,哪怕其中仍有令今人诟病之处,但在滚滚而来的历史进程中,能得见人类文明一步步的发展与完善,总是令人感慨生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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