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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的含义)

导语: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和合同附随义务的区别

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和合同附随义务均是以诚信原则为出发点而构建的一个合同义务群,当事人除了要按合同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外,还要履行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和合同附随义务,但这三者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一、三者发生的时间节点不同。

1、先合同义务发生在缔约过程中,也就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2、后合同义务是发生在债权债务终止以后。

3、合同附随义务则发生在自合同成立后到合同终止这段合同履行的全部过程中。

二、违反三种义务的法律后果不同。

1、根据《民法典》第500条和第50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存在以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及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并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2、根据《民法典》第55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债权债务终止后,没有遵循诚信原则并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后合同义务,且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应当承担的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根据受损害方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定违反后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责任。

3、根据《民法典》第50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属于合同附随义务,违反附随义务,将产生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律效果,违反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将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4、在此需重点区分后合同义务和合同附随义务,在实践中,当事人经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负有的义务,如竞业禁止义务、保密义务、售后维修义务等。如果已经在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的义务,即使合同主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但该义务仍为合同义务,具体性质为合同附随给付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该义务的,则要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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