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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规则(物权法通则)

导语:第九章物权通则第一节物权的概念 特征及优先效力(第158页)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理解说明】说明如下:

1)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2)物权是直接支配的权利。

所谓直接,是指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无需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便可实现。

所谓支配,是指依权利主体的意思,对物加以管理处理。

3)物权是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该特定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可以使权利人合法所有的自有物,也可以是权利人根据法律、合同所支配的他人的物。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在内容、范围上均需确定,否则将因物的归属不明,利用无度而导致社会生活陷于混乱。

需要指出的是,某些类型的物权,也可以以权利为客体,如权利质权给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再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物权以物之外的权利为客体的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4)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物权人得就特定的物为独立支配,从而享受其利益,而无需他人配合配合,也当然排除他人干涉。当物权人行使权利遇到不法妨碍时,可以凭借物权直接请求排除妨害。

二、物权的特征

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在权力的性质上,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物权以物为支配对象,包括对物的全面支配和限定支配,权利人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使其使其权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管理支配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对物进行支配,不是物权人的目的,而是物权人的手段,目的在于通过支配而获得物质利益。

2.在权力效力范围上,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而债权人则只能向特定义务人主张权利,故债权又称对人权

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有体物,债权的客体为行为。

4.在权力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排他效力,而债权则没有这些效力。

5.在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债权的设定采取任意主义。

6.在权力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赔偿损失仅为补充方法。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二是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1.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可能发生冲突物权,物权原则上优先与债权,如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以其为给付标的物的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典型者为在一物数卖的场合,已经取得物之所有权的买受人,其所有权优先与未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之债权。2.物权优先于债权也有例外,个别情形下法律赋予某些债权以优先于物权的效力,如根据民法典第725条确立的买卖不破租规则,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要解决的是能够并存且可能发生冲突的若干个物权之间何者优先的问题。该问题的解决规则是,原则上成立在先则效力优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击物的所在,行使其权利。物权的排他效力,则意味着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如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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