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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核准制和注册制优缺点分析

【摘要】目前,世界各国政府对新股发行市场的监督与管理主要依靠新股发行审核制度予以实现,选择适宜的发审制度对股票发行的质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以及证券市场的平稳运作均具有重要作用。为此,本文将从新股发行核准制与注册制优缺点分析入手,探讨我国注册制改革的必要性及其意义所在。

【关键词】核准制,注册制,新股发行改革

新股发行审核制度是各国政府对本国证券发行市场实施监督与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该制度是指当企业首次申请向社会公开筹募资金时,国家证券监管部门需对其报送的各项有关资料进行验证核实的证券监管制度。本文将探讨世界范围内使用最广泛的两种新股发审制度――核准制和注册制的优缺点,并以此为切入点,探讨我国进行注册制改革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一、核准制有关概念分析

新股发行核准制是指证券拟发行方不仅要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还需要通过证券监管部门的实质性审查,只有经监管部门的批准,拟发行公司才能获取证券发行权,核准制的相关概念如表1所示。

二、注册制有关概念分析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发行人须严格遵循信息公开原则,承担完全且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证券监管机关对其申报公开的材料仅作形式审查,确认信息真实便对该项申请予以核准

三、核准制与注册制优缺点对比分析

注册制的双重审查方式可将部分不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隔绝于证券市场之外,保证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维护资本市场的安全、稳定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此外,由于政府部门掌握着证券发行的最终授予权,其可以通过发行权的审查、授予工作对国家政策扶持的产业进行适当的倾斜,以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实现。不过核准制无论从制度设计上还是从实施层面都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

1、政府的“有形之手”干预市场政策运作,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核准制中,监管部门对拟发行企业所需具备的实质性条件要求较高,这使得运作成熟的低风险型投资企业往往更容易获得证券发行权,而具备发展潜力但风险性相对较高的新兴产业公司在申请公开募集资金发行权方面则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

2、政府掌控垄断性权限,存在寻租空间,易滋生腐败问题。核准机制下,权利高度集中,上市资源的垄断及股票供给的控制给证券监管机构带来了较大的寻租空间,为获取审核的供给缺口,产生上市融资“圈钱效应”,证券拟发行方及各金融中介机构等都可能存在向有关权利机关进行利益公关的行为,滋生腐败问题,严重威胁到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

3、发行审核周期长,审核工作效率低下。依据核准制的理论设计,监管机构除形式审查外还需进行更高要求的实质审查,加之在具体实践中,政策实施的不确定性程度高,执行审查工作时监管人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缺乏统一的行事标准,极大影响了发行审核的效率。

4、阻碍投资者理性投资能力的培养。采用核准制时,拟发行方的投资价值由监管机构进行判断,只有经其认定为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优质”企业才能有机会进入市场投资者的视野,长此以往,投资者易产生对证券监管部门审查工作的盲目依赖心理,这将有碍投资主体自身的投资责任意识的建立。

注册制强调更加完全的信息披露,只要确保企业切实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其发行证券的权利会被自动授予。至于企业投资价值的良莠则交由券商和市场投资者进行判断,这种制度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国家干预主义”与“经济自由主义”的均衡,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注册制注重信息披露和事后控制,强调发行权利法律赋予,可以为所有期望进入证券市场获取融资资格的公司提供一个公正平等的竞争平台。

2、赋予政府主管部门适度的监管职能,弱化其对市场的管理权限,降低政府的不适当干预,避免寻租问题的出现。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进行形式审查和事后控制,其以隔绝于股票市场之外的监督者身份存在,不掌握垄断性的管理职权,从而在信息市场中避免了核准制体系下存在的来自于政府部门的“噪音”。

3、上市发行审核程序简单、效率较高。注册制缩减了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证券发行的裁量权限,法律仅要求监管机构对申请发行方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不必核查其实质性条件, 因此,审核的工作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降低,工作效率也随之提高。

4、促进投资者决策有用信息传播途径的形成,推动证券市场的理性化发展。在注册制下,有关证券发行方实质性条件的信息不受政府部门干扰,其基本由市场自行判断、处理,这有利于培养投资主体对信息的辨识分析能力,提高其理性投资决策力。

从以上分析对比中可以看出,证券发行注册制具有更大的优势,想要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发行审核制度应当由核准制逐步向注册制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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