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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哪些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公司等法人主体,在实施相关民事行为时,均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实施相关行为,如该行为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欠缺其他法律要件,则该行为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

依据《民法总则》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自行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无法完全正确理解自己行为意思,存在精神智力障碍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 的行为,反之,则为效力待定行为,需经过其父母等法定代理人追认才发生法律效力。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完全不能辨识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例如,五岁的小李对19岁张小张说;待我十八岁成年时,我就送您一张鹿晗的签名照。小李作出该承诺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承诺无法正确理解当中意思,所以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小张无权再小李年满十八岁时要求小李兑现该承诺。

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为无效法律行为。例如,张某欠李某十万元钱,到期拒不归还,李某迫于无奈,便将张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依法归还欠款,张某仍不予履行,并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赠予给了王某。张某与王某的赠予合约,并非真实意思,其意图在于逃避法院执行,即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也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该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即使张某已经将财产转移至王某,王某也应当全额返还。

三、虚假行为

所谓虚假行为又可以称之为AB行为,是指当事人以虚假行为A作为表,以隐藏行为B作为里的双重符合行为,露与表的A行为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自始无效。比如,某公司以借贷为名,与多数主体签订借款合同,实为集资诈骗,该借款合同则不发生民法上的合同效力。

四、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如某公司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而私自经营销售烟草。再如,三代内直系血亲结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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