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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可以指定监护人吗(成年的监护人是谁)

成年人如何指定监护人?

小刘和小王本来是对幸福的夫妻,婚后生活恩爱有加,相敬如宾。天有不测风云,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打破了他们平静的幸福,丈夫小王在车祸中丧生,小刘一时无法接受巨大的打击,精神失常,生活无法自理。作为一个精神病患者,小刘需要指定监护人,那么作为一个成年人如何指定监护人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对成年人小刘指定监护人必要向人民法院申请,经过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之后再指定监护人。

那么谁可以被指定为小刘的监护人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现在小刘的配偶已经去世,按照法律规定,能指定为监护人的是小刘的父母,小刘的父母可以在向法院申请认定小刘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同事,申请法院指定其为监护人。

如果对监护人的认定有争议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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