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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不抵债时有破产制度个人有什么制度吗(公司资不抵债破产员工有补偿吗)

导语:公司资不抵债时有破产制度,个人有什么制度?

众所周知,当一个公司的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以引起破产,用破产制度来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那么,个人有没有类似的制度呢?

答案是肯定的,个人适用参与分配制度。那么什么是参与分配呢?简单来说就是个人有多个债权人,但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作出分配方案,按分配分案清偿债权。

参与分配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参与分配有申请人的主体要件,被执行人的构成要件、时间要件、执行标的的要件。

1.首先说被执行人,(1)一定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务;(2)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定不是法人,如果是法人,适用的是破产管理制度。

2.然后说下申请人。申请人一定有多个,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申请人必须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如果案件尚在审理中,是不能参与分配的。起诉后尚未取得生效判决的债权人不具备参与分配的条件。但是对于法院查冻扣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参与分配。

3.时间上来看,参与分配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

4.执行的标的仅限于金钱方面的债权,不能是其他标的。

那么具体参与分配怎么运行呢?参与分配是依申请启动,由申请执行人去申请。法院会制作参与分配方案,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人。分配方案如果大家都认同,那就按分配方案实现债权。如果有人对方案不满意,认为分配的不合理,那就产生两类主体,一类是对方案有异议的主体,姑且命名为A类主体,另一类是赞同或者默认的主体,B类主体。A类主体提异议,法院将情况通知B类主体,根据A类主体的异议审查修改方案后通知B类主体,B类主体无异议,按改的方案分配; B类主体如果不满意提出反对意见,由最开始提异议的主体A起诉提出反对意见的B类主体,如果逾期未起诉,按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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