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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用工主体责任(什么是用工主体责任制)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人认为“用工主体责任”实际上类似于“代位”赔偿责任,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责任"有着不同的内涵。

其一,从事实方面来讲,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并不直接对劳动者用工,不直接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劳动者受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聘并为其工作,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指派其从事相应工作,支付其报酬。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是承包关系。因此,劳动者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无论如何也无法形成直接的劳动用工关系。

其二,从《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内容来看,第一条是关于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特征的规定,第二条是关于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的规定,第三条是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及补偿金的规定。如果我们对照该三条来确认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时,则会发现双方之间并不完全具备上述特征或条件。

“用工主体责任”仅涉及员工讨薪或认定工伤两个方面用途,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权益。

法律规定“用工主体责任”出于以下两点原因:一是由于建筑行业违法分包情况普遍,一旦包工头逃跑或无力支付报酬时,广大农民工报酬无法得到落实。二是由于农民工受工伤后,包工头无法或无力承担工伤待遇费用。为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该文件对建筑施工和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违法发包作出了特殊规定对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界定为“用工主体责任”, 而非普遍意义上的“用人单位责任”, 并且在实践适用中,一般只在农民工讨薪或认定工伤时才适用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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