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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中标如何处罚(投标单位提供虚假材料中标)

提问:福建某百货公司,在一次招标活动中,为了中标提供了虚假材料。后经核查,该投标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属实。请问可以不退还这家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吗

答案是本例出现的情形,不属于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法定情形。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法定情形有四种:

1、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

2、中标后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3、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4、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本例出现的情形,不属于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法定情形。

投标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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