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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个别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意义(个别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什么)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5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之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节、调节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之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外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协商程序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商程序的前提是双方自愿。协商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达成和解协议的,可撤回仲裁申请。

二、调解程序(不是劳动争议处理必经程序)

通过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

1、当事人申请(不是劳动争议处理必经程序)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节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节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2、调解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帮助其达成协议。

3、调解协议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字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为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三、仲裁程序(法定必经程序)

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仲裁委员会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我国处理劳动争议采取“仲裁前置”原则。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1、申请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与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❶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❷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❸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书写仲裁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传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3、开庭和裁决

①审理准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决定是否回避。

②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③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④裁决书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有仲裁员签字,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字,也可以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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