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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扶养费怎么确定呢(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扶养费怎么算)

抚养费是孩子成长的经济基础。支付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义务。在诉讼中,由于当事人对相关法律知识不熟悉,加之双方的立场和诉讼目的不同,导致双方就子女抚养费问题争议颇多。

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禹翰解读

1.没有离婚是否可以索要抚养费很多人以为抚养费只能在离婚之后索要,其实不然。抚养子女是父母法定应尽的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都应当抚养子女。比如,婚后一方常年在外,不往家寄钱,另一方辛苦带孩子无法维持生活,或者双方分居,都不愿意抚养孩子,那么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抚养费。有些人会辩称双方尚未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取得的财产一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自己无须单独支付抚养费。这其实是借机逃避法律义务,一些人甚至会以此作为强迫另一方同意离婚的法宝,使另一方被迫违心地同意离婚,从而以此代价来换取对方支付的抚养费。

2.抚养费非亲生子女可以要求返还抚养费。即欺诈性抚养,指妻子(欺诈方)对丈夫(受欺诈方)隐瞒所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的事实,使丈夫在被蒙骗的情况下将妻子与他人所生子女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男方既非孩子生父,也非养父、继父,不存在法定抚养关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男方系自愿抚养,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男方在受欺骗、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做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法院一般会判决女方酌情返还男方抚养费。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子女抚养费数额的变更

禹翰解读

1.增加抚养费应当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一些当事人为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往往会在协议离婚时同意对方不承担或者承担很少的抚养费,但是在离婚后却根据《婚姻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随意向法院申请要求增加抚养费。这其实是在合法形式下假托子女之名行掩饰其变更、撤销原离婚协议的不法目的,因此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婚姻法》第37条第2款的适用仅限于“必要时”,除非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时所依据的基本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不能被随意地滥用,不能成为协议离婚双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借口。

2.抚养费减少或免除后仍然可以请求恢复。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比如服刑完毕出狱后,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3.财物可以折抵抚养费。一是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二是在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时,如果双方协商一致,非直接抚养方可用其分割获得的财产或个人财产一次性折抵抚养费,避免按月支付的麻烦。

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期限

禹翰解读

1.成年子女上大学期间能否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一般情况下不能,原因:一是《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12条虽然把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纳入父母应给付抚养费范围,但《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明确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但《婚姻法解释一》颁布实施后,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以《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为准。二是在现实生活中,虽然让已成年大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以自己的劳动来支付自己的教育、生活费有很大困难,但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依法限制在一定时间范围之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已成年的大学生,并不存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况,可以通过勤工俭学,凭自己的劳动收入完成大学教育。

2.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但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在必要时可以折抵需要给付对方的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一般情况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3.不让探望孩子,可以拒付抚养费吗不能。因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按期支付抚养费,不能因为对方拒绝探视而不承担应尽的抚养义务。对方不让你探望孩子,是不履行法定协助探望义务的表现,你可以申请法院保护你探望孩子的权利。法官一般会说服、劝导对方协助你探望。离婚的对错与孩子无关,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应当按期足额支付抚养费,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只有双方配合,才能最大程度上消除离婚对孩子带来的负面影响。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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