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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多少年(伤害索赔时限)

作者:张明

诉讼时效,就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应当主张自己权利的时间期限,由于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的,该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强制保护。也就是说,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起诉,但法院会受理,但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的,法院会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从上面法律规定来看,我们要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否则是可能得不到法律的强制保护的。

1、不同情况下的诉讼时效时间起算时间、终止时间

(1)对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明显人身伤害,如医疗费、误工费等,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终止时间是,自人身损害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一年。

(2)对于不明显人身损害,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终止时间是,从不明显人身损害被确诊之日或者有关部门鉴定为与人身损害行为有因果关系时计算一年。

(3)对于行政部门参与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从调解终结书送达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起算时间,诉讼时效终止之日是上述送达之日起一年;

(4)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部门参与调解或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终止时间是,调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时间期满之日起算三年。

(5)对于经协商或调解达成协议或经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后,受害人出现后遗症,可以就后遗症引起的相关费用起诉。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终止时间是,从后遗症确定之日起或医疗部门、鉴定机构确定后遗症和人身损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之日开始计算一年。

2、诉讼时效错过后的补救措施

(1)对于人身损害,当事人在一年内未治疗终结或者一年内未能定残的。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驶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从治疗终结之日或定残之日其,继续计算剩余的半年。

(2)对于由于自己的一时疏忽错过了诉讼时效,可以采取一些方法使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从这个规定来看,实际当事人可以运用的情形,就是向对方提出要求,具体一定要用书面方式提出赔偿要求,同时有证据证明自己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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