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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论第三卷(人性论全文)

我读《人性论》二十三承诺

我读《人性论》二十三 承诺

承诺的约束力

承诺付诸实施的那一道德规则并不是自然的,订立协议之前是不存在的。

一、在自然状态中,没有社会为基础,谁也永远不会与他人订立协议。做出承诺时,必然会伴随有某种心理活动—约束力的基础。

承诺:不是完成事情的决心,因为附加了义务

不是做某事的欲望

是许诺执行某一行为的意向

我们对做出的承诺而产生那种义务的一种意向。

承诺:我们的所作所为受到自身的同意的约束,比如说义务是我们单纯的意志与意向的结果。

义务发生改变,是以我们的情绪发生改变为前提,并不能随意地改变自己的情绪。

所有的道德都依赖于我们的情绪!!

二、承诺不会产生新的义务。如果产生了新义务,必然是发生了某个新的情绪。

使得承诺付诸实施的,就是责任感。

自然的善,心底的仁慈,在无义务的情况下,救济穷困之人。

忠实并非自然的善,而承诺在人类订立协议之前不具备任何力量。

与承诺伴随而存在一种特定的心理活动,又产生出一种不同于责任感的将承诺付诸实施的倾向。

承诺是在社会需要和利益基础上的人类发明。

人性的特质,才产生了那些社会规则,才能发现那些社会需要和利益。

待续~~~~~~~~~~~

人性论第三卷(人性论全文)

温馨提示:通过以上关于我读《人性论》二十三承诺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有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