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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戴头盔驾车、强行冲卡撞警,江西一男子获刑!

未戴头盔驾车、强行冲卡撞警,江西一男子获刑!

近日

安远一男子

驾驶摩托车快速冲卡

还造成执勤交警受伤

该男子最终为自己的行为

付出了代价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3日,安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辅)警在依法查处酒驾等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杜某在未佩戴头盔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交警王某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杜某为逃避检查,趁前车检查之机强行冲卡逃离,将交警王某撞倒在地。经法医鉴定,王某伤情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且无违法犯罪前科等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二)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触犯法律红线必受惩罚

维护执法权威既需我们努力

也需要全社会共同理解支持

法治文明社会应由我们共同守护

转自:安远县人民法院

来源: 江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