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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门一男子去足浴店,竟做了这种事……

斗门一男子去足浴店,竟做了这种事……

“假币”不但严重侵害了个人财产安全,还会扰乱货币流通正常秩序。近日,斗门警方抓获1名持有、使用假币的违法行为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4月9日1时43分许,城南派出所接到斗门某足浴店店主报警称:一男子在消费时使用了2张面值100元的假钞,且已离店。

接报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开展调查工作,将涉案假币扣押,并根据线索确定了使用假币的男子身份。

4月11日13时许,民警在金湾区幸福东路将张某福(男,39岁)抓获。

斗门一男子去足浴店,竟做了这种事……

经核实,4月9日1时许,张某福明知其持有的是伪造人民币,仍坚持使用进行消费。店主直到清点当天进账时,才发现了张某福使用的假币。

目前,斗门警方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对张某福进行处罚。

今日普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3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何区分持有、使用伪造的人民币行为与《刑法》第172条规定的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①行为对象不同。持有、使用伪造的人民币的行为对象是伪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行为对象除了伪造的人民币 (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外,还包括伪造的港元、澳门元、新台币以及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②持有、使用伪造的人民币的数量不同。行为人持有、使用伪造的人民币的行为是否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除了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外,主要看其持有、使用伪造的人民币的数额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二)》第 22 条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 4000 元以上或者币量在 400 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国家经济主权的象征,是国家信用的体现,爱护人民币,维护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秩序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广大市民朋友在现金交易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细甄别。一旦收到假币,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再继续使用,应当上缴当地银行或公安机关。当看到别人持有假币时,也应劝其上缴或向公安机关报告。

(珠海公安)